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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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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债务加入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一家工厂拖欠我公司320万元的货款。去年8月,该工厂给我公司发送了一份公文,声明其拖欠的债务由另外一家贸易公司代为偿还。我公司随后回函认可。今年1月,我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还钱,但该贸易公司却一直未明确其到底替不替工厂还钱。我公司与工厂进行交涉,该工厂说贸易公司已经向其承诺代为还债,而且我公司也同意了这样的安排,因此拒绝向我公司还债。请问,现在我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贸易公司还款的行为,转而要求工厂承担还款义务?

    答:本来320万元的债务体现的是你公司和工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在由于在还款义务方面加入了一家贸易公司,便使原来简单的双方合同变成了第三人负担合同。

    所谓第三人负担合同,是指由约定人(债务人)与受约人(债权人)所订立的设立第三人义务的合同。由于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其既未承诺也未参与合同的订立,因此并不受该第三人负担合同的约束。但是,如果该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则债权人并无任何权利加以拒绝。回到本案,贸易公司并非你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关系中的当事人,只是由于工厂为贸易公司设定了代为还款的义务,贸易公司便成为被设定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因此,如果贸易公司拒绝承担还款义务,你公司也并无权利向贸易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但另一方面,如果贸易公司自愿替工厂履行了义务,则你公司也应无法拒绝。需要注意的是,贸易公司如果还款,其安排应当符合债权人和债务人所约定的履行还款义务的期限。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你公司同意了贸易公司的代为还款义务,但贸易公司却未能还款,你公司是否还有权利继续向工厂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说明,在有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责任是否可得免除应取决于债权人的明示的表态,否则,债务人仍不得免责。回到本案,虽然在工厂提出让贸易公司代为还款时,你公司表示同意。但只要你公司从未明确声明放弃追究工厂的还款义务,则你公司仍然可以在贸易公司还款不足的范围内,要求工厂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无论第三人是否明确其自愿接受债务人所设定的义务,但只要债权人未明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则上述安排始终只是债务加入,而不会成为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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