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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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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商会“挠头”只为政府采购订单

中国部委颁新政受外企欢迎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徐淼

    日前,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3个文件。

    据了解,以上3个文件是目前中国表述自主创新与政府采购关联的主要文件。通知生效以后,在华投资的外国公司及其外国母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参与中国政府采购的竞争,而不会因为不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区别对待。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欧盟商会和中国美国商会的相关负责人。

    美国商会:具有积极意义中国美国商会此前发布的2011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白皮书指出,中国在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及知识产权执法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受到外国企业普遍关注。

    根据中国美国商会的调查显示,26%的受调查企业表示自主创新政策已经使其遭受了业务损失。40%的受访企业认为,中国一些自主创新政策将对其业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此外,62%的受访者对自主创新政策给其在国有企业采购市场中带来的业务影响表示担忧,这一数据比去年上涨了10%。

    3个文件的停止执行,使国外企业对于无缘中国政府采购的担心得到极大缓解。

    中国美国商会主席狄安华对记者说:“财政部的通知反映了中国政府不再将政府采购和自主创新挂钩。此举具有积极意义,与中国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上做出的承诺一脉相承。”

    狄安华表示,中国美国商会将继续关注这些承诺与自主创新政策的有关政策一起得到履行以及在地方层面的采购中得到贯彻。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GPA协议是确保政府采购过程透明的最有力的保障。狄安华表示,希望中国能够进一步提出修正清单,从而为下一步磋商打下基础。

    欧盟商会:这是一大进步

    “我们认为此次财政部的通知是中国在政府采购领域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一大进步。”中国欧盟商会主席大卫评论道,“欧盟商会一直致力于促成自主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的脱钩。2009年12月,该商会曾向中国政府咨询自主创新相关政策,中国政府表示该政策从未有歧视外资企业的意图。此次发布的通知再次证明了这一观点。”对于在华投资的欧洲企业来说,这不仅仅意味着母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可以参与竞争,而且将增强外资企业与中国本地公司继续合作的信心,特别是在产品研发领域,这势必将促进中国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并让欧洲企业通过提供高科技、绿色产品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此前,中国欧盟商会曾发布名为《中国的公共采购:欧盟企业在中国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竞标的经验》的调查报告,称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提出了中国政府采购领域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并给出系列建议。对此,有关专家曾表示,外国驻华商会提出的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但对该报告应采取辩证的眼光加以审视,同时,进一步完善落实中国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欧盟商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主席康保罗表示:“由于通知的对象是各级政府部门,其中包括省级和市级政府,这让该项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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