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兼职如何从表见代理的角度确定责任?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现在被一家工
厂提起了诉讼。原告说我公司签订购买合同后未能按期支付预付款,因此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金55万元。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双方曾经在2011年1月9日签订了这份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合同上只有我公司采购部张经理的签字,但无我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章。由于张经理已经在2011年5月份离开了我公司,至今无法联系上,因此,我公司并不了解这份买卖合同签订的背景。经过调查,我公司发现张经理从2010年6月开始在另外一家贸易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而且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儿子还是张经理担任副总经理的那家公司的总经理。因此,我公司怀疑张经理实际上是与原告合计起诉我公司,以谋求不当利益。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免除诉讼案件的责任?
答:要分析你公司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首先要看张经理所签订合同对于你公司的法律约束力。
你公司声称对于该份合同并不知情,因此,张经理的签约行为显然没有代理权。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其行为的后果就不会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张经理的身份比较特殊,他是经常代表你公司对外签约的采购部经理,因此,他的签约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很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规定的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因此,如果原告声称其有理由相信张经理对于你公司有代理权,则该份买卖合同便会产生法律效力。结合司法实践,法院认定表见代理行为是否构成会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你公司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对方(原告)表示过授权,相对人依赖该表示而进行了交易行为。2.你公司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张经理,张经理凭此以本人的名义签约,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你公司的公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3.你公司知道张经理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因此,建议你公司比照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果你公司基于以上几个方面难以有限地否定张经理的表见代理行为,你公司还可以从他的兼职身份入手进行抗辩。由于张经理是另外一家贸易公司的副总经理,而原告方的总经理与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直接的近亲属,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断出原告应当知道张经理是贸易公司副总经理这一结论。如果这样,张经理对于贸易公司来说,同样也会构成表见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需要举证证明其认为张经理是你公司的表见代理人而非贸易公司的表见代理人。另外,你公司也需要找寻进一步的证据,以从概然性的角度说明:该买卖是贸易公司和原告之间的交易的可能性更大。
从本案例看出,公司对于其员工兼职所可能带来的表见代理风险应当有足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