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同意签约,定金是否应返还?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于2011年5月与一家贸易公司协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就合作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了初步的意见。贸易公司为了表达诚意,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当天便电汇了10万元,我公司给其出具了一张“定金”收据。本来双方约定在6月2日正式签约,但贸易公司却迟迟不来签约,在上周突然发送公函说由于达不成合约,因此要求我公司退还全部定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这10万元定金?
答:贸易公司给你公司支付的10万元是在双方订立正式的合约之前,具有订约定金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该规定的表面意思来看,对于该10万元的订约定金,如果贸易公司拒绝订立合同,则其无权要求你公司返还。但是,结合司法实践,需要注意法官对于该案的认识可能不会如此简单。
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是说明:当交付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合同时,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是,该规定并未具体解释何为“拒绝”?判断“拒绝”应凭借何种标准?严格来讲,“拒绝”签约应当具备如下两个前提:第一,双方就待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双方只是需要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落实到正式的书面合约上,但是,一方明确拒绝按照应达成的合意意见签约;第二,如还未能就合约主要条款形成一致意见,但一方明确表示其不愿意就合约继续协商谈判。如这些前提条件不具备,消极签约方可以辩称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还未达成一致意见,还需要继续协商。经过一段时间,其便会说由于双方长期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签约的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其便会要求解除订约定金合约,并主张返还全部已交付的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由于无法确定究竟谁应承担签约不成的过错责任,非常有可能会支持定金的返还。
回到本案,你公司应否返还定金取决于你公司是否能证明对方“拒绝”订约。一般情况下,消极签约方不会主动地明确表态其拒绝签约,往往会强调双方无法就合约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你公司的工作重点是搜集和整理证据以证明尽管还未正式签约,但双方已经就合约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坦率地讲,如果你公司不能取得这样的证据,则诉讼结果不荣乐观。如此,还不如尽快退还10万元的定金,免得将来可能还要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和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