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与一家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我公司分三次购买该机械公司生产的三台设备。合同约定,在机械公司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后的30日内,我公司支付该台设备款项的95%,余款在质保期过后支付。2011年3月20日,该机械公司提供了第二台设备,2011年4月10日,交付了第三台。但是,就在我公司准备支付第二台设备的款项时,第二台设备的安装调试出现了问题。该机械公司遂将该设备拉回进行检修。后机械公司索要后两台设备的款项,我公司以第二台设备未维修好为由拒绝了其要求。请问,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估计会是怎样的结果?
答: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是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交付设备和按约定时间付款本来均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事项,因此应当以此断定当事方的违约责任和判断原被告的诉讼风险。但是,你公司和机械公司之间的义务履行在时间上存在前后顺序,因此涉及到当事方是否可以通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来进行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换言之,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拒绝义务履行并得以免责的合法理由,但其有三个适用条件:第一,双方互负债务;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债期;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回到本案,由于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后30日内付货款,因此,机械公司的安装调试为先履行义务,而你公司支付货款为后履行义务。当第二台设备安装调试不成功的情况发生后,你公司自然可以机械公司先履行的义务履行不适当为由合法地拒绝支付第二台设备的货款。但是,对于第三台设备,由于你公司并未提出其有质量问题,因此并不存在机械公司履行第三台设备调试义务履行不适当的情况。现在的问题是,你公司是否可以因为机械公司未适当履行第二台设备的安装调试义务而行使对于第三台设备货款支付的履行抗辩权?
从法条上来看,先履行的义务的判定只是时间上概念的判定,法律并未明确限定“先履行义务”的范围。但这并非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只要存在“在先”的不履行行为,在后的义务便均可以进行履行抗辩。实际上,从诉讼实践来看,先履行的义务和后履行的义务一定是指相对应的互负的债务。特别是在分批次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于每一批次的履行,均存在在先履行的义务和在后履行的义务。只有在同一批次的相对应的义务履行之间,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先履行抗辩。如果允许先履行抗辩的先履行行为扩展到合同项下的任何批次的合同义务,则对于后批次义务履行方的履行预期会造成严重的干扰和破坏,不仅不利于诚信履行原则的贯彻,而且会导致交易行为的混乱。基于此,先履行抗辩只能针对相对应的后履行义务。
基于前述分析,你公司不可以在履行第三台设备的支付义务时,适用你公司享有的针对第二台设备的先履行抗辩权。也就是说,你公司应当尽快安排支付第三台设备的货款,然后,再与机械公司协商关于第二台设备款的支付以及机械厂相关质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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