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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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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采用“不当得利”为案由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与一家工厂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我公司每年从该工厂处购买数十吨的原材料。2010年11月,我公司为该工厂开具了一张转账支票,金额是20万元,用途为“往来”。后经查实,我公司的销售经理当时汇报该笔款项为我公司对于各笔货物对工厂进行的利益减少补偿款。但对于这样的安排,双方当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法律文件。我公司已经于2011年7月将该工厂告到了法院,理由是说该工厂向我公司借款20万元,现要求返还。工厂那边当时负责该事项的人员也已经离职,工厂在开庭时否认该笔款项是借款,而说是双方贸易往来的结款。我公司现在意识到我公司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因此,对于该案的前景很担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先行撤诉,然后重新以“不当得利”为案由主张工厂返还该笔款项?

    答:在规避举证责任方面,不当得利的确是一个常用的“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该规定的表面来看,在不当得利为案由的诉讼之中,被诉方显然应当承担责任去证明其获利有合法依据,而诉求方只需提起诉求即可。这也是为什么不当得利往往在证据缺乏的案件之中被用来作为案由的原因。但实际上,关于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结合目前的诉讼实践,一般认为起诉不当得利方应首先证明被诉不当得利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尽管“没有合法依据”是一种典型的“消极法律事实”,但并非完全免除了诉求方的举证责任。从造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来说,利益给付理由不成立或无效、给付方存在错误认识等均可能是造成不当得利的原因。另外,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是财产变动的掌控人,其对于财产变动的发生原因、目的、对象等均应当提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因此,前述的证明事项和内容是事关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第一层面的举证责任。只有在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完成了该层面的举证责任,才会产生下一个层面的涉及到不当得利被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回到本案,你公司如果希望以不当得利为案由重新提起诉讼,则需要在交付利益的错误操作等角度给出一个合理的充分的解释。在此基础之上,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其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

    另外,对于当事人先以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先行起诉不成后,再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的情况,法官会怀疑不当得利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其他基础性的法律关系,因此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才会按照起先的诉讼理由提起诉讼。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目前法院倾向于认为,撤诉然后重新诉讼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在前诉取证困难时采取的诉讼策略和捷径,一般情况下不会支持不当得利请求权人的主张。

    回到本案,你公司如果决定要以不当得利重新起诉,则首先要对当时的转账付款行为的“错误”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履行第一层面的举证责任。但是需要关注的是,你公司的撤诉行为,很可能会让法官认为你公司在该层面的举证失败,从而非常有可能判决驳回你公司关于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因此,我建议你公司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如考虑进行案由的变更以应对证据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基本法律关系均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直接在本次诉讼程序之中主张不当得利,这样至少比撤诉后重新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好一些。

    律师联系邮箱:cy_so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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