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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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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现质量瑕疵如何进行责任分配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书,约定在我公司派人监督的情况下,工厂将一台设备进行装运,然后发送到我公司指定的北京仓库。装运当日,我公司应支付货款的50%,验收合格后,我公司再支付货款的50%。我公司人员在货物装运前未发现问题,但货物到北京后,我公司发现设备缺失一个重要的内部配件。由于设备没有明确的标准,该工厂因此拒绝承认配件缺失。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与对方交涉?如我公司提起诉讼,胜算几何?

    答:你公司碰到的这个情况实际上是一个涉及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问题。

    首先,你公司应当从双方交易的所有细节之中确定该设备的质量标准。对于本案来说,主要问题是关于内部配件的数量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如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对于产品的质量标准未加以明确的约定,则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确定该设备的质量标准。只有确定了质量标准,才可以讨论配件缺失问题。

    如果你公司认为设备确有缺失,则下一个问题便是质量异议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该规定说明你公司有对于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而且应当及时进行检验。一般而言,如双方对于验货地点没有明确的约定,验货地点应当是标的物的交付地。考虑到本案中你公司在北京的仓库为交货地,因此北京仓库为你公司进行设备验收的检验地。当你公司在北京仓库发现设备相较于质量标准存在配件缺失的问题,你公司自当有权利就此提出质量异议。

    最后一个问题便是质量瑕疵的确认问题。虽然质量标准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而且你公司也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质量异议,但如何确定你公司发现的“质量瑕疵”是一个“法律事实”?在国际贸易中,此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是双方约定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既然在买卖协议之中未约定第三方的检验结论为最终有约束力的检验结果,则你公司单方面进行的检验便面临法律确认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质量瑕疵有争议而法官不能直接作出判断,法官会向买方释明,由买方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对于本案来说,困难在于即使鉴定结论确认该设备的确存在“缺失的配件”,但对于“配件在哪个阶段丢失”和“谁应当承担配件丢失的责任”等问题,仍然无法加以解决。

    可见,在买卖交易中,不仅要注意约定货物验收的标准、验收人和验收地点等要点,而且要特别关注如何确定检验结论的法律约束力。正是由于你公司在协议中对于该方面未加以明确的约定,才会造成当前的被动局面。我建议你公司目前首先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手段搜集工厂对配件丢失负有责任的证据。否则,如你公司贸然提起诉讼,其结果可能不够乐观。

    律师联系邮箱:cy_so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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