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服务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服务
 
今日关注

2011年9月2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应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对第三方利益的损害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去年与一家咨询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加工厂,我公司出资1200万元,占有65%的股权比例。咨询公司虽然只占有35%的股权比例,但考虑到该公司有设备生产企业的管理经验,因此同意咨询公司派人出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今年7月份,我公司在查阅加工厂的半年度财务报表时,觉得财务情况比较混乱,要求加工厂的总经理提供全部对外合同时,总经理才承认目前有一家公司已经对加工厂提起了买卖合同诉讼,要求加工厂支付违约金300余万元。由于该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份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加工厂败诉的风险很大。我公司现在怀疑总经理与原告方恶意串通损害加工厂的利益。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参加诉讼并请求法官采取措施保护我公司的利益?

    答: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如果你公司的猜想成立,则显然总经理与原告公司是通过一个设计好的诉讼程序侵害加工厂的利益,从而间接地损害了你公司作为股东的权益。

    对于该诉讼来说,你公司并非民事诉讼法所界定的“当事人”。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讲,你公司所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无非是申请参与诉讼或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结合本诉讼,诉讼标的是合同履行中由于违约而产生的应当支付的金钱,你公司作为加工厂的股东,对于加工厂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无直接的请求权,因此,你公司不可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外,由于该诉讼案件的结果并不必然导致你公司直接利益的损失(在此,股东利益只是间接利益),因此,你公司也很难被认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获准参加诉讼。实际上,在大量的涉及第三方利益安排的恶意诉讼中,当事人并不会主动告知第三人关于诉讼的任何情况。第三人往往是在判决生效后才知道有这样的一个诉讼存在。

    如果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很困难,则只能等该诉讼继续发展从而产生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或调解书等)。而要推翻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只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第三人无权行使该救济手段。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以通过司法信访的方式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但客观地讲,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成功率不高。

    目前,在讨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意见时,一些人建议设立“第三人撤销诉讼”这样一个程序来有效避免目前诉讼程序在维护第三人权益方面的缺陷和不足。“第三人撤销诉讼”有望成为针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恶意诉讼的救济手段,但可惜目前这只是一种讨论性的方案。

    回到你公司的情况,即使你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总经理通过内外勾结损害公司的利益,但很可能无法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而一个生效的判决也很难被推翻。因此,为了亡羊补牢,建议你公司重点考虑如何启动内部监督和惩处机制,追究总经理的个人责任。如果可能的话,充分利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尝试加强掌控公司的管理权。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