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货能否直接解除合同?
来源:中国贸易报
问:我公司从一家木制品加工厂定制12套别墅木制楼梯,约定由加工厂于2011年9月15日之前在别墅装修施工现场交货。但是,直到10月20日,尚有4套未能交货。根据别墅业主(甲方)的意见,已交付的8套楼梯存在扶手尺寸过大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我公司现在受到来自甲方的很大压力,因此希望尽快另寻加工厂定制4套木质楼梯,不再接收现制造商的供货。请问,我公司能否这样操作?有无法律风险?
答:如果你公司拒绝当前加工厂的供货并找寻别家工厂制造木梯,则你公司首先应处理掉你公司和加工厂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当你公司合法解除了供货合同,你公司才免除了接收另外4套木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看来,你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条件完全是照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表述方面的错误,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往往只是各种情况的抽象总结,而判断具体情况是否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尚存在主观认识这样的一个中间区域。
结合本案,加工厂制造的木梯的确在尺寸方面不符合甲方的要求,但甲方提前未明确具体的尺寸,因此可见你公司也未告知加工厂具体的尺寸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加工厂作为制作方未能在确认尺寸的情况下进行制造存在过错,但由于你公司也有过错,因此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很难成立。至于延期交货,尽管甲方可能认为延误一月有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甚至可能会解除其与你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但在你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中,加工厂的延误行为是否构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却并无相应的明确约定。如果发生诉讼,则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便完全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结果如何,尚难判断。但是,一旦这种延误未能被认定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你公司便很可能不具有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你公司转寻他家购货,则加工厂可能会提出违约责任追究,结果可能是你公司或者继续履约购买另外的4套木梯,或者承担加工厂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可预见生产利润。
有鉴于此,建议你公司不要放任购货合同的履行或简单地解除合同,而应当本着尽量减少双方损失的目的,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尽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案等以书面形式与加工厂进行沟通,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争取同情和理解,力求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如果通过协商不能取得可以接受的方案,那么解除合同可能就是唯一的选择。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建议你公司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加工厂一个宽限供货的期限,如果其不能按时交货,则你公司便可以立即发送书面解除通知。
另外,如果你公司今后再签订类似的合同,一定要注意明确违约解除的具体条件。如果认为延误交货对于实现合同目的威胁大,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延误多少天的情况下,你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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