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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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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异议期过后是否仍然可以主张继续履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  

    ■宋崇宇

    问:我公司与天津一家工厂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天津工厂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向我公司提供两套设备。我公司应当在2011年5月15日之前支付货款的50%,货到后支付其余的50%。由于我公司资金紧张,直到2011年5月25日才支付了第一笔货款。但是,由于设备制造出现了排期和生产数量的问题,天津工厂以我公司拖延付款为由,于2011年6月2日向我公司发出了解除设备采购合同的书面通知。我公司表示不满,一直与天津工厂进行沟通,但直到现在还未能取得任何进展。我公司了解到天津公司现在库房中已有三台设备,因此准备起诉天津公司要求其供货,而天津公司声称我公司未在合同解除三个月内起诉,因此打不赢官司。请问,我公司是否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

    答:你公司起诉要求天津公司供货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如对方违约,则你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当属合理。但是,如果合同已经被解除,则你公司便不可能再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关于你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是否已被解除的问题,首先,需要考虑天津公司是否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假设你公司拖延付款10日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在你公司拖延10日付款的情况下,天津公司应当不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合法的合同解除权。其次,尽管天津公司无合法的合同解除权,但需要考虑是否会构成事实上的合同解除结果,从而同样使得你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失去了意义?

    假设你公司了解到的情况属实,则天津公司具有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但天津公司所声称的“3个月”却并非一个虚妄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实际上是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做出了明确解释。显然,天津公司认为,无论其是否有合同的解除权,由于你公司未能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三个月内表示异议并提起诉讼,合同现在事实上已经被解除了,你公司现在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天津公司的认识代表了许多企业对于合同解除异议权行使的普遍理解,即认为即使无合同解除权,在三个月异议期过后,合同便会被认定为已经得到解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却有不同的判定。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对方在异议期满后提出起诉的,法院还是要进行实体审理。通过实体审理,法官便会明确是否合同解除通知人具有合法的权利进行合同解除。实际上,未在异议期内起诉并不必然表明解除通知被送达人同意或默认合同已经被解除。另外,最为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合同一方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有异议的情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是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事由。因此,在合同一方不具备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无需提出异议。

    综上,如你公司现在对天津公司解除合同表示异议并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只要天津公司解除合同违法,而且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你公司仍然有很大的胜诉把握。

    律师联系邮箱:cy_so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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