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车连接使用,保险公司应承担几份交强险
——浅析钱建坤醉酒驾驶与牵引车相撞致死损害赔偿案
来源:中国贸易报
■应文涯
【案由】
原告史亚仙、钱敏、徐凤娣诉称,2010年1月30日,钱建坤驾驶摩托车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豫PA9326重型普通货车牵引的豫PB921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J125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钱建坤受伤死亡。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所有人闵杏君未有报警,并指使驾驶员开车逃离了现场,故闵杏君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所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钱建坤属醉酒驾车,且至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证、行驶证,其本人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本起事故发生碰撞的车辆是豫PB921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J125重型普通半挂车两辆挂车,牵引车豫PA9326重型普通货车不是本起事故的肇事车辆。保险公司针对两辆挂车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无责赔付,超出无责赔付限额的应当由死者钱建坤自行承担损失。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钱建坤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追尾撞上豫PJ125重型普通半挂车右后部,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闵杏君指使冯军华违法牵引机动车,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及时抢救人员,应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闵杏君所有的豫PA9326重型普通货车、豫PB921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J125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连成一体,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具体碰撞车辆,该3辆车对事故发生起共同作用。故保险公司应在3份交强险范围内,对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应由闵杏君根据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闵杏君挂靠在运输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挂靠人闵杏君与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史亚仙、钱敏、徐凤娣损失33万元;闵杏君应赔偿史亚仙、钱敏、徐凤娣损失39994.35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处于行驶状态还是停止状态,保险公司应否对肇事的重型普通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下称“备案函”)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的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2008年1月3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据此,保险公司对主挂车的交强险均应依法负责赔偿,即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偿。
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备案函”之所以规定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偿,在于挂车不能单独使用,其必然与主车结合一起连成整体才能发挥效用,主车牵引挂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其不可分割性,主挂车对事故发生均有直接因果联系。基于此前提,本案中,豫PA9326重型普通货车提供牵引动力,牵引豫PB9216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J125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仍然是一整体,各个部分对事故发生都有因果联系,在交强险内均应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周铁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