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加快中国法律体系完善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撰文 本报记者 张莉
编者按:入世10年来,我国在对外贸易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辉煌的背后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和完善。10年间,我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进行大规模的法律法规的清理和修改工作,建立起更加稳定和可预见的贸易体制,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基本上解决了我国法律体系与WTO规则的衔接、协调和统一问题。
为适应世贸组织规则,我国订立、修改、废除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借鉴大批外国先进立法经验,使我国法律体系既符合国情、适应时代发展,同时也能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
应对入世的法律调整
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为保证国内立法符合WTO规则,我国就已经展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清理和修改工作,此后,我国与WTO规则接轨的修法工作一直在持续,个别清理始终在进行。
10年来,在世贸组织规则的推动下,法制统一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这些原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影响积极而深远。
1999年底,当时的外经贸部成立了法律法规清理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也专门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立、改、废计划。2000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出台《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安排》,列出时间表,明确哪些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哪些应加快修改。
尤其是在与WTO直接相关的经济法制改方面,我国下大力气对其中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条文进行修改。应对入世的法律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清理,并着手修改和制定工作。二是依法确定全国统一的进出口管理体制,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完善外贸立法。三是进一步健全维护公平竞争程序法律,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四是建立对国内幼稚产业保护方面的措施,适度保护我国的幼稚产业,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对国内产业确定一套法定科学的、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保护程序,建立产业保护执行机构。
入世后的10年间,我国废止、修改和新出台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度、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各个方面。
在外商投资方面,我国修改了《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我国完善了进出口、海关、商检等制度,调整贸易救济制度,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在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等与WTO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我国也积极开展了法律修订工作。如2002年1月1日,《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正式实施。
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入世谈判中各国最关心的问题之一。10年来,我国坚定实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履行对世界的承诺。《著作权法》的修改使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与WTO规则相一致。
在《专利法》修订后,《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进行了旨在促进一致性的修改。
为完善商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配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修改,以适应世贸规则和《TRIPS》协议。
我国还先后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范围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举措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2008年,我国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到2020年要成为知识产权能力较强、保护较好的创新型国家。
对外贸易和投资方面,2004年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修改,完善了现有对外贸易的有关法律规定,体现了履行世贸承诺、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我国合法权益的原则。
服务贸易方面,入世后,《旅行社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一大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为外商提供了广阔的中国国内市场,同时也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
反垄断方面,我国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立法,并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我国还制定和修改了《公司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系列市场经济基本法。
我国立法机关不仅只关注经济领域的立法。入世后,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往来更加密切,就要求在民事立法方面也必须考虑入世后出现的新变化。我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等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011年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法制透明度加大
WTO规则很重要的一项内涵是“信息公开透明”,入世后无论是对内资还是外资企业,政府相关信息必须公开,这有利于市场机制发育和成熟,对企业成长有利。
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乃根介绍说,在我国入世前,仅当时的外经贸部条法司负责清理的法规文件中就有行政法规类的“内部法规”110部,部门规章类的“内部文件”195份。那么多理应公开的法规文件居然都作为“内部法规”和“内部文件”实施,现在看来简直不可思议,但是,以前人们对于内部“红头文件”秘而不宣,习以为常。这种违背法治要求的做法在我国恢复法制多年后依然盛行,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缺乏体制外的约束。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于改变这种做法,至关重要。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C)条:“中国承诺只有那些公布的、且为WTO其他成员、个人、企业等能够方便了解的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有关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才会得到实施。”“中国应在实施这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前,提供一段合理的时间让有关权威机关听取意见”。于是,公开所有履行WTO法的国内法律法规及措施等,并在立法时听取公众意见,成为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入世以来,仅《国务院公报》公开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行政措施就多达4500多件,商务部则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要求公布与贸易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措施等的义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及商务部条法司等,分别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对法律法规及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意见。这种从履行国际义务到工作常态的变化,说明透明度观念已开始扎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公开、透明成为国内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和通过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这可以归结为WTO透明原则对我国政府建设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实习律师顾宾也对记者表示,在WTO透明原则要求下,我国政府清理内部红头文件,规范立法程序,公布立法结果,为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作出了贡献。
法制建设之路任重道远
由于WTO法规所包括的协定尚无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中文本,所以WTO法规在国内实施有诸多困难。张乃根指出,我国入世所引起的国内法制的直接变化和法治观念的间接转变,不亚于30多年前我国法制的重建。但是,我国依然通过国内立法转化WTO法而履行了实施义务,并由此促进了我国法制透明度的加大与法治观念的变化。
顾宾以稀土出口管制为例向记者介绍了世贸组织规则对国内立法的影响。他说,去年以来,我国政府减少稀土出口的做法引起国际争议。为了适应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国务院与各部委接连出台法规规章,强化稀土开采环保标准,提升稀土产业的技术水平,实现稀土原材料的国内深加工,最终将开采、加工、生产和出口四环节连为一体,成为遵守世贸规则的典范。与此同时,我国环保立法,产业立法得以进一步完善,为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战略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
张乃根介绍,WTO迄今对我国进行了三次政策评审,包括对我国入世后通过国内立法转化实施WTO法的评估和要求,其中,第三次评审要求我国:“在目前的评估、修改其贸易及贸易相关法律的努力基础上继续改善其贸易和投资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政府有必要继续减少对贸易的管制及其他壁垒,尤其是海关程序、技术法规与标准(包括卫生检疫措施)、颁证做法、进口许可和出口限制(特别是税收和部分增值税退税);加速银行、电信及邮政等服务行业的自由化以使中外服务提供商受益,包括取消外国投资限制与采纳更加国际化的标准;加快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使得政府采购在中国经济中起到更重要作用;关切中国本地的创新政策以及对外国产品、投资者、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进入;在2020年前进一步推进中国相对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标准。”这些评价和要求客观上承认我国已履行了入世承诺,因为其中并无任何明确指出我国未履行承诺之处,只是要求我国做得更好些。这些较高要求客观上反映了发达国家成员方的期望。
张乃根指出,与30多年前我国全面恢复法制时完全自行立法相比,我国入世后的大规模立法和修法,更多地是遵循WTO法所要求的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国内立法转化实施WTO法。就通过国内立法转化WTO法规的直接变化和法制观念的间接变化而言,这一前所未有的实践确实是我国恢复法制后规模最大、意义最深远的一次,但是,回眸我国入世后的国内法制变化,展望未来,就适应WTO法与国内法制的改革,尤其对于完善《宪法》的缔约规定、规范WTO法的国内司法解释,乃至理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而言,我国法制的高水平建设之路,可能还只是刚刚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