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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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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整顿涉煤基金执行情况仍待观察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杜宗庭

    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第30号文件中指出:将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或私设煤炭基金和收费项目,勒令于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

    本报记者获悉,发改委此举旨在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仍有待观察。

    部分省份或将整改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30号文件,国家还对省级对煤炭增收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基金、收费项目做了规定,征收标准不得高于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23元/吨标准,超过的省份,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整改。为了稳定市场价格,对于已设立基金、收费的省份,要求不得新设;已设低于23元/吨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本报记者获悉,目前,多个省份增收标准都远远高于山西增收的可持续发展基金23元/吨的收费标准,贵州省的二次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更是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

    财富证券认为,价格调节基金由来已久,也曾多次上调,煤炭企业承担政策出现成本差异化,盈利能力也将出现分化。同时也是产煤地重要财政收入之一。这次为稳定煤炭价格,统一规范增收标准,征收高于国家规范的省份其地方财政收入将受此影响。由煤炭行业最新一份产煤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监测数据显示,贵州、河南将做调整的幅度最大。

    国家发改委出台上述通知后,湖南省发改委能源处有关人士表示,“由此看来,湖南省的政策是与国家发改委的现行规定有冲突,相关部门会尽快研究整改方案。”

    据了解,湖南省此前曾出台强硬措施,要求自今年10月1日起,未来1年间各产煤市(州)必须达到2000万吨电煤生产任务。如未完成下达指标,省煤炭局将按200元/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未完成电煤任务累计数量较大的,还将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此外,必要时将在有关市(州)依规设立征收检查站,按200元/吨征收出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据记者了解,贵州省的一些相关措施也与国家发改委的措施相冲突。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按照“从价计征”原则,对原煤按销售(含税)价格的10%,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煤调基金。贵州省还规定,实行省内外差别征集煤调基金,出省原煤、洗混煤征收二次煤调基金,每吨200元。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告诉记者:“国家发改委此项政策出台后,意味着煤炭价格基金有了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因此湖南、贵州的相关措施都需进行整改。”

    地方执行情况仍有待观察

    “此项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主要是避免地方政府随意加收各种费用,也是控制煤炭价格的重要措施之一。”林伯强说。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信息员李朝林也认为,此举有助于缓解煤价上涨压力,通过对各省煤炭收费项目的管控,减少了部分省市的煤炭成本。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此前曾多次要求各产煤省清理自行出台的煤炭收费政策,取缔煤炭出省限制。部分省份受“电荒”影响,为保证省内电煤供应,通过征收或上调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一方面限制煤炭出省,另一方面想要达到平稳煤炭市场价格的目的。

    资深煤炭行业研究人士告诉记者,各地清理不合理地方税费对煤炭企业有利。今年部分省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大幅上涨,给当地煤炭企业带来一定销售压力,客观上扰乱了临近地区的煤炭供需格局。

    也有分析人士担忧,国家发改委提出限制各项费用收取标准后,对煤炭企业虽然是长期利好,但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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