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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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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称垄断与公益不冲突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路径日渐清晰,国有企业在向两个方向集中,并逐渐形成了两种类型不同的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近日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如是说。

    邵宁所说的两种类型不同的国有企业分别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和“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在中央企业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在地方包括从事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地铁等方面工作的企业。大多数中央企业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包括宝钢、中粮、一汽、中国建材等。

    两种类型企业的改革

    邵宁指出,经过几十年艰难探索和推进,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了重大进展,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不具备比较优势的中小企业领域,国有经济实现了大规模的主动退出,由此改变并优化了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对由于经济转型,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的困难国有企业,疏通了破产退出的通道,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机制开始发挥作用。对正常经营的国有企业初步建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和约束机制,从而激发了企业的内在活力。

    邵宁表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具备的共同特征包括:其产品或服务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保障条件;在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因素,有些是寡头竞争、有些是独家经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政府控制,企业并没有定价权;企业的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经常会承受政策性亏损等等。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仍然在推进和深化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谈及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邵宁指出,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四个方面,包括建立有别于竞争性企业的、有针对性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应切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行业限制,提高透明度,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形成规范合理的与政府间的政策安排,以兼顾企业为社会服务和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等。

    邵宁介绍,竞争性国企政企分开更为彻底,政府既不应该干预企业的决策和内部事务,也无扶持帮助此类企业的义务。

    “竞争性国企在机制上更加市场化,要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要面对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甚至破产退出的风险。”邵宁说。

    他表示,竞争性国企的改革方式是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公众公司改革。国资委近年一直在推动国企整体上市工作,竞争性国有大企业最终的体制模式很可能就是一个规范的公众公司,完全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和规则运作。

    国资委澄清“公益型国企”

    有分析人士指出,国资委此番表态正值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之时,时间敏感。公众认为这是国资委为垄断央企穿上了件“防弹背心”。

    还有分析人士认为,公益与企业盈利本性的背离,某种程度上注定了想让企业热衷公益的难度颇大,“既然叫做公益性质国企,当然不能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假如企业不盈利,那么如何考核企业的绩效,显然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对“公益型国企”的概念予以纠正和澄清,称此前被媒体误读的“公益型国企”跟国资委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并非同一概念。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强调的是其对国计民生的保障作用。而公益型企业的说法会让人误解为这类企业只强调公益性,而不顾盈利性和竞争力。

    上述负责人表示:“有的行业产业集中度较高,但其中的垄断因素并不表示其没有公益性。”国资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真正的垄断企业应同时具备地位垄断、价格垄断和利润垄断,而我国一些企业只是“产业集中度高”。

    然而,无论是被定位为公益型还是竞争性企业,部分国企依然摆脱不了垄断的质疑。邵宁坦承,垄断是外部对央企责难较多的问题,但实际上,破除垄断、引入竞争,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另外一条主线,这条主线从来没有逆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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