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第一人”王海败诉微博名誉侵权案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张莉
国内“打假第一人”王海在职业打假生涯中首次被企业送上被告席,并且一审败诉。日前,广州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海在微博上发布针对蓝月亮公司及其相关产品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责令其删除失实言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王海第三次落败“荧光增白剂”纷争
其实,今年6月,王海在微博上指责蓝月亮产品含有“致癌”的荧光增白剂,并高调在北京、广州两地起诉蓝月亮。但前两次“荧光增白剂”纷争的结果也与本次判决相同,两地法院均认为蓝月亮产品安全环保。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蓝月亮洗衣液产品的安全性得到了我国行业标准及相关机构的佐证。而王海在自己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科学论证结论支持,并固执地曲解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单凭有关媒体发表的生活建议的文章,不加区分地针对蓝月亮产品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带有极为明显的选择性和针对性,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认为,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王海通过其微博屡次发布误导公众以及煽动消费者抵制蓝月亮产品的言论,其言论基本失实,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言论自由范围,构成了对蓝月亮名誉权的诋毁,王海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蓝月亮”向王海提出的反诉案中索赔300万元的诉请,法院表示:“考虑到被告在其微博中发表的言论系经有关媒体报道和转载后,影响才进一步扩大,故本院酌情考虑,确定由被告承担10万元作为消除影响的费用。”
王海通过微博表示,由于蓝月亮所提的“不实言论”是其引用媒体、相关部门言论,王海的代理人也表示王海在微博上的言论都是引用并注明了出处的,是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中荧光增白剂的表述而来,所以并不构成名誉侵权。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研究员金善明向记者表示,关于微博发布者转发“不实言论”,是否免责不能一概而论,应分区别对待:若转发“不实言论”,心存恶意、意图谋取非法利益,应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若不存在恶意,仅意在披露、监督企业行为,则应切实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对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同时,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倡导民众文明微博。
微博的舆论与监督作用
时下微博成为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但因微博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不在少数。
金善明表示,微博是现代科技赋予人们丰富生活的重要方式,也是人们表达自身愿望、想法、评论等言论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企业宣传、扩大自身影响的重要方式。然而,近来出现了不少所谓的“微博侵权案件”,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就其表面来看,是微博发布者的“不实言论”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从而引发“微博侵权”。实际上,这背后隐藏着言论自由与企业利益保护的问题。但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当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制。因此,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微博发布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相关微博信息,首先受到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条款保护,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有违社会公德、更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企业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到依法生产经营、公开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政府应尽快研究、落实市场运行中有关此类行为规范缺失的立法弥补工作,从而既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又能避免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真正做好市场的“监督者”。
互联网领域知名律师于国富对记者表示,微博给了每一个用户以发言的平台,并且根据用户的影响力不同,其发言平台的影响力也不同。在加强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过程中,微博平台具有突出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微博作为一种自媒体,并无超出传统媒体范围之外的特权。在传统媒体中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微博这种自媒体的传播活动中的言论人也应当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一旦发布不当言论给他人造成侵害,言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那种认为微博仅是虚拟空间,可以为所欲为,肆意妄为的想法是错误的。”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