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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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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行贿此起彼伏 中国须严打“洋腐败”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特约记者  书云

    跨国商业贿赂事件频频爆发,牵动着人们的敏感神经。

    最近,西门子再陷贿赂丑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7名西门子前高管卷入了在阿根廷实施的一项行贿计划。美方指控称,西门子在阿根廷的11年间,共向阿根廷两位前总统和内阁成员行贿超过1亿美元。据了解,西门子被控贿赂已经不是首次,也非个案。沃尔玛、朗讯、IBM等多家跨国公司均曾涉嫌类似丑闻。曾参与2006年西门子4亿欧元不明资金案调查的德国法兰克福高级检察官沃尔夫冈·绍潘施泰纳指出,企业在海外的腐败行为一般隐藏得很深,被查出的腐败案件可能只占到总数的5%。

    与此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成为跨国企业行贿的“重点目标”。调查显示: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而更令人担忧的是,中国为跨国商业贿赂构筑的制度防火墙还不够坚固。

    跨国行贿盛行

    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一部跨国公司扩张史便是一部跨国商业贿赂史。

    美国证券交易协会调查显示,早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就有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涉及资金高达3亿多美元,而且其中有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500强”企业。而据德国监管机构的调查资料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某著名跨国公司非法贿赂支出已超过10亿欧元。

    对此,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德国办公室负责人克里斯蒂安冯洪堡认为,跨国公司在境外市场行贿的原因是:决策经营权的分散化和全球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在很多新兴市场,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或是政治制度不够透明,腐败往往是做成生意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

    为获取足够订单,跨国公司无所不用。特别是在汽车、电信、铁路、医疗等领域,“花钱”拿到合同似乎成为跨国巨头普遍认可的“潜规则”。跨国公司的管理构架也助长了海外腐败的涌现。目前,跨国公司越来越注重本地化,下属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独立经营”,不经跨国公司总部监管即可自主进行交易,引发了少数管理层利用权力谋取合同的事件。美国司法部首席副助理总检察长马里兰·拉曼曾公开表示:“通过使用境外银行账户、第三方代理和欺骗性定价的方式,这些公司把在海外贿赂看做是公认的做生意的一种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为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频率比在发达国家高得多。美国司法部网站所公布的跨国公司海外商业贿赂案件表明,有2/3以上的案件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据世界银行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美元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官员。

    中国商业环境存在软肋

    跨国公司以逐利为目的进行商业贿赂,面临风险与法律制裁也无可厚非,这不仅仅因为许多跨国公司加入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全球契约》等高度规范行贿行为的国际契约,而且许多跨国公司都要接受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管制。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跨国公司一旦违反该法律,不仅要被处罚,相关个人也难逃其责。

    然而,法案准则未能挡住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脚步。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频发表明,中国商业环境存在诸多软肋。

    首先,跨国公司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一些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违规行为的放任态度,助长了在华跨国公司的违规气焰。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把吸引外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对跨国公司另眼相看,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跨国公司在华行贿。

    其次,由于要获取订单,抢占市场份额,跨国公司不可避免地要与国企打交道,而国企也成为跨国公司“讨好”的对象。因为一旦行贿成功,跨国公司可以获得超过其行贿成本数倍甚至是10倍的利润。

    再次,中国对商业合同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这使得许多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标的,或者改变合同名称以及主体,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另外,中国的反腐败法律只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涉及到商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监管制度缺失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还蚕食了中国的经济资源,使本该用于本土企业发展的市场资源流向了竞争对手,可能导致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丧失。”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司维静告诉记者,跨国公司在华行贿已经成为商业常态,要关上“贿赂门”,最关键是要加强法律监管。

    司维静认为,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经济安全体系非常脆弱。中国既没有经济安全法,也没有一部完善的反商业贿赂法,这是跨国公司敢在华玩弄“潜规则”的根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李希慧也认为,跨国公司屡屡在中国曝出行贿案件,与中国缺乏一部专门的涉外反商业贿赂法有关。

    “一方面,中国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非常分散,不能代替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监督不严,使跨国公司行贿有空可钻。”司维静说。

    专家呼吁,立法、执法、监督应多管齐下,扩大中国立法对商业贿赂的监管范围,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体系,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早日出台中国反商业贿赂法,构建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根治跨国行贿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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