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公布
去年“落马”国企老总贪腐金额人均3380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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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莉
近日,“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在京发布。报告显示,2011年获罪的国企企业家中,约九成系因贪污、受贿问题,且贪腐金额大幅增加,从2010年人均957万元剧增至人均3380万元。其中一审被判死缓的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一人就贪污7.9亿元。
“尽管一年来每天都在收集案件,但当统计结果出来的时候,一些数据还是令我震惊。”报告撰写人、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研究专家王荣利表示,“比如国企企业家的贪腐金额和共同犯罪问题。”
国企企业家多因贪腐获罪
报告显示,202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除3例被通缉在逃外,199例分别处于纪委“双规”或司法程序阶段。199例案件中,国企企业家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有88例,占总数的44.2%。
上述国企企业家中有76例基本确定了犯罪罪名,绝大多数是因经济问题获罪。其中,仅受贿罪、贪污罪就合计达69例,占到九成。此外,在合计触犯的122个罪名里,除受贿罪45例、贪污罪24例外,还包括挪用公款罪11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例、职务侵占罪5例、挪用资金罪3例、私分国有资产罪2例、内幕交易罪3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例等。
“总体上看,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这是毫无疑问的。虽然贪污、受贿等罪名一定程度上会在同一个人身上交叠,但近3年来,因贪腐获罪的国企企业家,基本都保持在八九成。”王荣利表示。
“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平均突破千万,较往年显著增加。”在报告总结的2011年企业家犯罪现象七大特点中,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暴涨”这点格外突出。
为何国企企业家贪腐金额呈“暴涨”现象?“在我个人看来,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的经济总量在逐年稳定发展,手头可运作的钱增长很快,这是大背景。此外,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中,有很大一部分钱投给了国企,给国企企业家贪腐提供了额外‘机会’。”王荣利分析,“当然,也不能忽视国企内部容易出现‘一个人垄断大的经济活动’的现象。当一个人把钱拿在手里,就能促成一个大的经济活动的时候,大笔贿赂金更容易集中流向某一个人。”
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
除国企企业家外,报告也分析了民营企业家2011年的犯罪特点,指出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环节犯罪,而“各类诈骗案件所占比例大幅上升”是其最主要特点。
在199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111例为民营企业家。“由于国企和民企的管理者在身份、职责、待遇和犯罪特点上都有不同,所以把二者‘分开看待’。”王荣利解释,“比如,民营企业家与贪腐罪名基本无关,罪名多集中在各种诈骗、‘涉黑’犯罪、行贿和非法集资等领域。”
报告显示,在109例民营企业家被初步确定或判决罪名的案件中,除了17例“涉黑”案外,其余92例中的41例,都是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各类诈骗罪,占近一半比例。
“在2010年度,民营企业家各类诈骗案只有19例,2011年度却达41例,增涨了1倍多。”王荣利表示。
国企民企负责人犯罪动机不同
京都律所主任田文昌指出,企业家犯罪的四种情况,分别是“确实有罪”、“无意识不知不觉中的犯罪”、“因法律界限不清导致的犯罪”以及“被诬陷”。
“除第一类犯罪外,后三类犯罪都不是有意识主动犯罪,法律不清晰、制度不完善这些因素,使得企业家的落马非常悲情。”田文昌认为,与国企企业家相比,民营企业家的“悲情”成分更大。“国企企业家的主要犯罪类型是贪腐,而民营企业家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前者是钱多,后者是没钱。”
民营企业家除在获取资金、资源上不如国企企业家外,田文昌认为,在司法审判上也存在对国企企业家量刑轻、对民营企业家量刑重的倾向。他建议应对立法做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营造对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的司法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表示,企业家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其中令人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我国的企业家犯罪表现出其他国家企业家犯罪所没有的一些特点,其中的原因与当前大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密不可分。
李曙光指出,当前产权保护的环境弱化,使得很多企业家不安全感增加、投机心理严重,在赚了钱之后,通常的选择就是转移财产掏空企业,进一步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对此,李曙光建议,遏制企业家犯罪现象,地方政府部门应从自身做起,尽快恢复到决策者、监管者的角色,而不是一味地参与到商业竞争中。此外,地方政府部门还应该给企业家提供一套简单明了的游戏规则以及可预期的行为指南。政府部门的决策过程不仅要公开透明,更应使企业家明确了解违法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