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审慎处理吴英死刑复核案
专家称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还得靠国家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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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莉
近期,“吴英二审被判处死刑”、“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刑拘”这些话题引发了业界和网络上的不断争论。近几年来,民间非法集资案件频繁发生,屡禁不止,涉及金额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吴英案”凸显制度缺陷
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金融机构信贷门槛提高,使得企业融资难度提高、成本加大,很多中小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帮助。
以浙江为例,有调查显示,银行系统能给中小企业提供的信贷额度只能满足中小企业10%的融资需求,约90%要靠体制外的融资解决。而这其中,绝大部分小型或者微型企业根本无法指望从正规的银行机构中获得任何信贷额度。
广受争议的“吴英案”正凸显出中国金融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月14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孙军工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告诉记者,吴英案已经持续了比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国内经济经历了上升与回落,该案给民间融资带来的影响是比较巨大的。一方面,由于民间融资与非法借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之间的法律界限模糊,使很多民间金融参与者心存顾虑,畏首畏尾。这种局面进一步加深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另一方面,由于无法尽快“转正”,很多民间金融活动转入地下,演变成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从而进一步威胁金融安全。
釜底抽薪治理民间金融乱象
非法集资活动通过高收益、高回报等诱惑甚至蒙蔽欺骗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将集资参与者的合法财产置于高风险之下。在吴英未伏法之前,她的本色集团以月息6%的高额回报,吸引了众多投资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研究员金善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社会公众在进行投资,面对巨额回报时,须保持头脑清醒,时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须谨慎”;针对某些貌似“政策性强”或具有“合法外衣”的投资诱惑,不妨寻求政府或者相关专业人士帮助。
目前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比如通过网络发布销售境外基金、投资外汇等信息吸引投资的案件明显增多。
于国富告诉记者,无论网络非法集资还是非法炒卖原始股等方式,都与我国现行金融秩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相关联:一方面,官方金融体系中,存款实际利率为负,让手有余钱的投资人望而却步;而贷款难度很大,令中小企业基本无款可贷;另一方面,民间金融体系没有得到应有的引导和教育,缺乏规则,仅有的一些规则也极不合理。
于国富认为,治理民间金融乱象,主要要从釜底抽薪做起。一方面,官方金融机构应当改变运作模式,真正为存款人和经营者服务,使存款人有款愿存,贷款人有款可贷;另一方面,尽快进行研究调研,促进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明确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界限,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和正面方向性引导。只有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有效工作,才能够使民间金融活动走上合法化的轨道。
金善明也认为,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城乡、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加之非法集资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因此,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重任还得靠国家承担。政府相关部门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国家金融监管制度、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机制、拓宽和落实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和措施,其次还要修改和完善非法集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范畴、认定条件,有理有据地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不宜把矛头指向所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资本所有者
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吸收的资金支付先前吸收资金的回报等手段,给集资参与者编织了一个巨大的投资陷阱。许多违法犯罪分子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集资参与者的合法财产,给广大集资参与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于国富认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资本所有者确实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他们的责任是次要的,甚至在很多案例中,他们本身是受害者。
“如我们之前所探讨的,目前正规金融活动中的存款利率是很低的,甚至实际利率是负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希望趋利避害,将自己的资本投入到相对更高回报的领域中去。在很多集资活动中,他们是以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股权受让人的身份参与其中的,其本身并未意识到相关行为非法,甚至他们中很多人是受骗而为。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很难将批评的矛头指向他们。”于国富指出。
金善明告诉记者,非法集资确实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但这并非资本的错,更非资本所有者的错,故而不应将对非法集资的不满转移到参与其中的资本所有者身上来。趋利或者说通过投资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理性经济人”的合理追求,但这离不开国家合理引导和有效规范。因此,当前民间资本充裕而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尴尬困境中,国家不仅应进一步落实有关民间资本投资多元化的政策,更应从制度层面完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机制,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为斩断非法集资提供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