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地沟油”判死刑解民怨 政府监管应到位
来源:中国贸易报
■舒畅
近日,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此外,通知最为引人瞩目的莫过于销售“地沟油”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通知,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须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此消息一出旋即引发公众的关注,许多消费者对此拍手称快。一直以来,“地沟油”屡禁不止,累积下了很大民怨,通知的出台可算是为消费者伸张了正义。
实际上,通知的出台符合了我国《刑法》的精神。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笔者看来,相对严苛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最为根本的还是要看法律执行的力度和与之相伴的防控措施。
以酒后驾车为例,一方面我国对酒驾行为有一套严格的惩治措施,另一方面酒驾除了伤及他人也有可能至自己于危险的境地,但是每天仍有许多司机酒后驾车,分析原因,大多数人都抱着侥幸心理。制售“地沟油”的不法分子在很大程度上也会持有这种心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死刑的作用无非是提高违法成本。
在我国四川等地,“地沟油”充斥食品市场,这显然不是加大惩罚力度就能彻底杜绝的。
笔者认为,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建立“地沟油”的检测标准,在量刑的时候有据可依。
此外,要彻底杜绝“地沟油”的出现,必须标本兼治。依靠相关部门的联合行动,集中端掉一些大的制造、贩售“地沟油”的窝点是必须的,然而,加强对食用油流通市场的常态化管理更是重中之重。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做到坚持排查,联合群众,共同编织一个“大网”对制售“地沟油”的不法分子实行严密监控,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地沟油”在市场上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