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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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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烟令征民意 吸烟者不听劝将被罚

来源:中国贸易报  

    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一部地方性法规的专家建议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部可能取代现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法规,在控烟思路上从行政管制变为公共治理。

    关于控烟范围

    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专家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控烟范围,其中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侧面有两面以上环绕的任何空间,包括电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等。同时,禁止吸烟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室外区域,如医疗机构的室外区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健身场、体育场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公布了室外限制吸烟区域。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外区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止吸烟外,应当划定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限制吸烟。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划定吸烟区而没有划定的,由北京市和区、县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吸烟区不合规定最高罚3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吸烟区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标志;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配置烟灰缸(盒)并在显著位置放置“吸烟有害健康”标牌。

    已划定的吸烟区不符合规定的,由北京市和区、县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控烟责任

    控烟工作每年评估

    征求意见稿指出,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征求意见稿要求,北京市爱卫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区、县爱卫会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下一年度改进的办法及执法的重点控烟场所。同时,应定期对重点控烟场所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网站等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布。

    不劝阻吸烟者最高罚1万元

    禁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应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经营者要向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否则将要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禁烟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公民在北京本市禁烟场所内可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向北京市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北京市和区、县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处理,不及时处理的,公民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北京市和区、县爱卫会或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关于法律责任

    不许向未成年人售烟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予以行政处罚。

    无烟日应当停止售烟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一天。北京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开展对“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宣传,并且加强对烟草制品销售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售烟的监督。

    (闫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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