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谣言,还需多管齐下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国富
近日,有关部门重拳出击整治网络谣言。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透露的数据,3月中旬以来,有关部门已经清理各类网络谣言信息21万多条,涉嫌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被拘留,16家传播谣言的网站被关闭。到今年3月底,被关闭的造谣传谣网站增加到42家。
所谓谣言,几乎与人类历史同龄,“凡街市无根之语,谓之谣言。”(冯梦龙、蔡元放《东周列国志》第一回)。古代,为了惩治谣言,律法中往往针对“妖言惑众”者给予严厉处罚。可见,谣言并非网络兴起之后的新生事物。只是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新特性让谣言能够得以更容易地制造和传播。特别是近几年,以博客、微博为代表的Web2.0技术迅速普及。Web2.0时代是“去中心化”的时代,每个人都有发布信息的机会,易于形成无数个舆论“微中心”,从而便于谣言等虚假信息的扩散。如果缺乏对谣言的辨识能力,则容易为假象所迷惑,成为网络舆论场中被随意摆布的“乌合之众”。肆虐一时的“网络水军”就是钻了这个空子。
在言论自由的民主社会,从来就不乏谣言的传播渠道。危机时期的“银行破产”传闻、股市上的小道消息、对明星私生活的“爆料”、某政界人物收受贿赂的网络传言等,都可归至谣言之列。某些谣言可能破坏他人家庭和睦,有些谣言会造成名誉损失,更有甚者,部分谣言可能危害到经济稳定和国家安全。谣言的危害性已经得到众多案例的佐证,成为大家的共识。正因为如此,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到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造谣传谣作出禁止性的规定。此次有关部门的重拳出击可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除了有关政府机关依法对网络谣言重拳出击以外,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谣言止于公开
1947年,Allport & Postman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效应的公式:谣言效应=(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他们在这个公式中指出了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当重要性与模糊性一方趋向零时,谣言也就不会产生了。由于造谣者对谣言内容起决定作用,因此,在与谣言做斗争的过程中,将模糊性尽量减小就成为降低谣言损害的关键手段了。
由于某种原因,我国很多部门习惯将公共信息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这种人为制造出的信息神秘感,客观上为谣言的滋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有位网友曾经发问:“由于你捂住盖子让我们猜,我们当然可能猜不对。但是,这是我们的错吗?”特别是在部分谣言最终被证实而使官方被迫承认时,官方已经在和谣言的斗争中落败。
我国虽然早已颁布并实施《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很多部门的信息公开情况仍然不尽如人意。在查处造谣者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建议对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部门也给予必要制裁——因为他们是促使谣言发酵并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罪魁祸首。
谣言止于智者
树欲静而风不止,只要我们社会中还有假、丑、恶的现象存在,网络谣言就有出现的可能。Web2.0时代,谣言更容易起于青萍之末,并迅速发酵、散发。这样,生活在网络时代的我们,不断增强自身对谣言的免疫力,显得尤其重要。
在号召网民提高自身免疫力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公益组织的宣传引导作用不容忽视。
首先,要加强公众相关法律意识的培养。事实上,惩治网络谣言的法规早已存在。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明确的惩处规定。根据谣言的不同危害和性质,造谣传谣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必须承认我国互联网用户中,绝大部分人没有此类法律知识。甚至很多被追究者认为自己非常冤枉——“不就是发了一条假消息吗?开玩笑而已啦……”
其次,要加强公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自然科学水平。现在很多谣言编得非常离谱,但是仍然拥有大批信众。究其根源,公众缺乏相应专业知识是主因。虽然我们不大可能让每一个网民都成为“全科专家”,但是,网民群体中包含了各行各业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国家应该通过积极引导这些专业人士发言,达到网民环境对谣言的自动净化。经常进行科普辟谣的方舟子等网络名人,其力量更是不可小觑。
(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律师联系邮箱:
ygf@lawyer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