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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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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向垄断行为说“不”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从今年6月1日开始,如果因电信、交通、信息网络等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都可以到法院起诉。这是记者5月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反垄断法》实施3年多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成为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纵观3年多来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几个特点:从案件所涉领域看,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从案件类型上看,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从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说,为改变这一现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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