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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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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药企不得委托检验

来源:中国贸易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每批产品出厂销售前都要进行全项检验,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自10月1日起,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对所生产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能力,不得再进行委托检验。

    国家药监局负责人说,近期,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反映出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薄弱,尤其体现在原辅料及成品检验方面,一些企业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逐批全项检验,导致不合格原辅料投入使用,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该局要求,药用明胶、药用胶囊、胶囊剂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通知要求,药用明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原料(皮、骨、腱)质量标准,并向省级药监部门备案,企业按质量标准对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使用;药用胶囊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明胶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药用明胶,并按药典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严禁购买非药用明胶用于生产;胶囊剂药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从具有药用胶囊批准文号的企业采购产品。

    (陈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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