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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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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审判 首部司法解释亮点频现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张莉

    编者按:《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在法律实施将近4年之后出台了。在《反垄断法》起草之初,就有不少专家提出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并不会那么顺利。垄断行为由大型企业操控市场而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出来质疑这些垄断企业,在某种程度上近乎“以卵击石”。

    4年过去了,在反垄断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为零。这从另一方面透射出《反垄断法》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处的尴尬境地。

    本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法律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融入国际反垄断法律的最新理念,力求打破《反垄断法》曲高和寡的现实情况。

    本期文章,为您尽数《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亮点,并指出仍存在的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是最高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其中,“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和“司法解释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成为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

    有利于反垄断诉讼原告

    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审结案件中,不少以原告最终撤诉或双方达成和解而告终,真正由法院作出判决的很少,原告胜诉的个案为零。

    据介绍,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推动反垄断民事司法工作的重大屏障。如果不设法解决这一难题,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民事司法的职能和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因此,司法解释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为便于原告诉讼,最高院在地域管辖上也给予了极大便利,即原告可依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就近选择受理法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研究员兰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司法解释在多个方面有利于原告的规定。之所以这样做,与反垄断法案件的特殊性有关。反垄断法案件的专业性很强、诉讼成本高昂、证据材料多掌握在被告手中,并且原告和被告双方往往实力悬殊,传统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很难适应这类诉讼的特殊需要,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反垄断法》几乎都遵循有利于原告的特殊原则。本次司法解释作出这些有利于原告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也是推动我国《反垄断法》建设的主要举措。

    “司法解释更有利于原告起诉、取证、证明违法行为和获得救济,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原告的胜诉率,从而鼓舞受害人利用《反垄断法》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兰磊说,“需要指出的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在鼓励原告起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西方在反垄断法诉讼中行之有效的集团诉讼或团体诉讼制度,在我国则尚未形成成熟的相应制度,受害人(尤其是消费者)很难联合起来与强大的垄断企业相抗争。其次,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关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后起诉,但并没有指明这一处理决定是否对受理法院有约束力,还是原告仍需就被告的违法行为自行举证。另外,我国在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等方面也都缺失相关的制度保证。

    司法解释虽然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原告还有三个问题要证明:第一,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证明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第三,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以上这三个问题关乎对大型企业垄断事实的认定,且都极其复杂。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研究员金善明告诉记者,现在定论司法解释有利于反垄断诉讼原告的倾向性非常明显还为时尚早。在《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各方实力不均等因素的存在,受害人尤其是自然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证公平、促进市场交易合理进行,国家往往通过立法侧重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强调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赔偿责任等方式,使处于弱势的受害人权利更易得到维护或救济。但一部法律是否真的有利于原告或保护弱势群体,更要看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否真的能做到公平地保障原告或弱势群体利益。“有时,文本上的规范侧重于保护原告或弱势群体,但在法律具体实施中,公共权力机关会假以各类名义或理由阻碍甚至侵犯原告或弱势群体利益的实现。这种情况在过去所谓侧重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实践中并不鲜见,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的实施过程中,消费者维权难就是佐证。”金善明对记者表示,司法解释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划清了此前一些法律上不甚明朗的界限,如有关被告举证责任的推定问题、允许专家证人出庭等问题。但实践中,垄断民事案件并不会因新规定的出台而大幅增加。当事人依据《反垄断法》和司法解释提起诉讼,往往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非取决于法律究竟对谁有倾向。

    “更何况,司法解释并没有突破性地引入具有十足吸引力的‘三倍赔偿’制度和集团诉讼、公益诉讼等诉讼机制,加之现实中诉讼难等,‘缠讼’或‘累讼’等情形的涌现不太可能。”金善明这样跟记者表述。

    明确“公民可直接起诉”

    《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起诉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垄断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在争议。

    现在根据司法解释,原告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也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能证明自己遭受了垄断行为带来的侵害,公民个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兰磊告诉记者,私人提起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一方面是为了就自身受到的损害获得赔偿,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起到了执行法律的效果。因此,在国外,私人提起反垄断法民事诉讼被称为私人执法,而原告则被称为“私人检察官”。私人执行与反垄断执法机关发起的执法活动形成有力的互补。在反垄断法私人诉讼问题中,私人主要是指受到损害的消费者。

    “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可以让普通民众更加直接地接触到《反垄断法》,以及参与到与垄断行为作斗争的实践之中,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竞争意识,有利于我国竞争文化的培育;私人通过向法院起诉可以直接就受到的损失索取赔偿,比通过向政府举报得到赔偿更容易;同时,,公民可以动用私人资源与垄断行为作斗争,增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对垄断企业产生一种震慑作用。”兰磊认为,公民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优势甚多。

    金善明也向记者表示,若反垄断私人诉讼真的能兴起,其积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能够推动《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促使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更加积极地执行《反垄断法》,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抑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及公用企业或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促使其公平竞争、依法经营;有利于预防和遏制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尤其是防止《反垄断法》公共执行不力、差别执法等情况的出现。

    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举证责任倒置、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作条件等,都是降低反垄断门槛、激励私人诉讼行为的举措,这对于深受垄断之害而又无处维权的老百姓来说是一个激动人心的好消息。

    “但是,公民起诉主要出于个人的考虑,如果制度设计不好,可能会引起过度起诉,形成滥诉,导致企业正常的竞争行为受到约束。”兰磊说,“我国目前不存在这样的风险,因为我国当前更应该考虑如何调动私人起诉垄断企业的积极性。相对垄断企业,自然人的力量比较薄弱,而反垄断法的诉讼技术性强、诉讼成本高,如果不能借助一定的制度设计,集合力量共同对抗被告,自然人在反垄断诉讼中可能不会发挥多大的作用。”

    “公民提起反垄断诉讼所产生的积极影响都将建立在司法公开、公平的基础之上,若法院光有司法解释而无公正司法,那么恶果更甚!但反垄断私人执行耗时长、诉讼成本高等因素也是需要注意的。”金善明认为,就我国当前反垄断法执法情况来看,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兴起,对中国市场经济建设利大于弊。

    经济学家将成为法官的重要助手

    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1名至2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兰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实际是在反垄断法诉讼中引进了国外相当普遍的专家证人制度。

    金善明表示,司法解释允许专家证人的出现,增加了《反垄断法》实施的科学性。

    “由于经济学是与反垄断案件联系最为紧密的专业领域,毫无疑问,经济学家将成为反垄断诉讼中最为重要的参与者。这也将大力推动我国经济学学科的发展,尤其是与《反垄断法》密切联系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产业组织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兰磊表示,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虽然高度依赖于经济学,但经济学并不等于《反垄断法》,该法法律规则的形成还需要考虑其它因素,如公平、正义、政治环境、机构能力等等,反垄断案件的判决也不必然决定于经济模型和经济分析的结果,因此也不能过分夸大经济学家在反垄断诉讼中的作用。

    金善明也认为,具有丰富经济学知识的经济学家们能够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更科学合理的经济分析,因而有助于反垄断执法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对反垄断案件作出科学的评判。同时,经济学家所做的分析只是对反垄断案件做出的分析之一,这些专家绝不能代替执法者的工作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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