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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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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反诉广药或是缓兵之计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王哲

    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王老吉”凉茶“红绿之争”作出裁决之时,谁也没有想到,一纸裁决反而成为这场“争夺战”升级的开端。

    5月27日,加多宝集团发表声明称,其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不服该仲裁裁决,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撤销上述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

    6月2日,加多宝集团召开媒体沟通会称,由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意味着仲裁结果有待重新确定,假如广药集团或其他的企业在法院判决之前生产“王老吉”凉茶产品将被视为是违法或侵权的,无视司法程序的行为。

    6月3日,广药集团的官网上便挂出了“热烈祝贺红罐王老吉新装上市”的悬浮广告,随即加多宝集团就红罐专利权一事起诉广药集团,并考虑追讨此前对“王老吉”商标的投入补偿。

    “鸿道集团的上述举措乃是缓兵之计,在为加多宝凉茶承接原红罐市场铺路。”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特力对此评价道。

    至此,双方纠纷已由之前的“口水战”升级为“对簿公堂”了。

    撤销仲裁裁决几率渺茫

    5月27日,加多宝集团发布的《重要声明》称,鸿道公司根据《仲裁法》第58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鸿道集团胜诉的可能性极小。即使北京市一中院的意见是撤销,也必须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再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最终撤销。”徐特力对记者坦言,但加多宝此举值得回味。

    徐特力对记者解释道,鸿道集团属香港公司,与广药集团的仲裁裁决属于涉外仲裁,应根据《仲裁法》第70条申请撤销涉外裁决,但该公司却根据第58条条款,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貌似混淆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条款。

    但“鸿道集团不可能犯如此低级的法律错误,这是其运用法律技巧的表现。”徐特力大胆推测道,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问题。本案纠纷(原为仲裁阶段、现为申请撤销仲裁阶段)的主体是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并非诉讼当事人,而就他人纠纷发表声明,这可能会与鸿道集团想表达的内容存在出入。其次,加多宝集团作为非诉讼当事人或“有意”在法律适用方面发生错误,根本不会影响鸿道集团以后的其他的法律诉讼。

    徐特力还作出预测,如果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鸿道集团还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新的理由,或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再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鸿道集团的举措意在帮助裁决后处于被动的凉茶产品争取2个月的缓冲时间,这样可以尽量消化原有红罐王老吉库存,稳定经销商,进而为‘加多宝’凉茶承接原红罐市场铺路。”徐特力对记者表示。

    广药或侵犯鸿道外观设计专利权

    6月3日,广药集团推出了新装王老吉凉茶,仍然为红色罐体,“王老吉”三字为黄色字体,红底黄字罐身添加了中国结等元素,罐体下方换成了“广药集团”的字样。对比发现,此红罐王老吉外观与原先加多宝生产的红罐“王老吉”相似度很高。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董事长吴长海也坦言,新旧红罐王老吉配方所列举的原材料是一样的,口感也区别不大,但新版在口味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改良,增加了产品的科技含量。

    对此,加多宝集团认为,在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定之前,广药集团推出红罐王老吉违反了法律程序。同时,加多宝集团和鸿道集团联合发表声明称,鸿道集团至今仍是“王老吉”红罐与红瓶的唯一合法使用人,任何擅自生产、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的行为,均为违法。

    “就目前而言,虽然广药集团有权使用‘王老吉’商标字样,但加多宝集团仍依法拥有红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广药集团此举或将引起两家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纷争。”徐特力对记者表示。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刚更直言不讳地指出,广药集团此举,在两个方面涉嫌侵权。第一,侵犯了加多宝集团红罐“王老吉”的经营权;第二,侵犯了红罐“王老吉”外观包装装璜专利权。广药推出的红罐与加多宝一直经营的红罐非常相似,从知识产权包装装潢领域的侵权标准来说,已经达到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的程度,涉嫌侵权。

    而广药集团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倪依东对外界质疑回应道,广药集团此次推出的红罐“王老吉”的包装以前就存在,且相较旧版红罐包装还是有区别的,此次推出的红罐装“王老吉”包装目前已经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局也已受理,目前也有专利号,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侵权”问题。

    截至记者截稿,加多宝集团已就上述问题进入诉讼的筹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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