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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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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乱象待整治

我国电子商务监管立法工作全面启动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昨天在这家网站买台电脑,第二天就发现另一家网站标的价格比我买的便宜100元。这还不算啥,有的网站‘赔本赚吆喝’,把你吸引过去吧,能下单就是不发货,过几天说订单错误,随便找个理由给取消了,你说可恶不可恶。最让人气愤的是,受了窝囊气还没地儿说理去。还有没有人管一管啦?”经常在网上购物的张先生向记者诉苦说。

    随着网购市场在社会零售消费中的占比逐年攀升,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消费、企业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和滋生出一系列问题。对此,社会各界反映较大,也引起了今年全国人大与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近日,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起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已被明确列入2012年度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系我国目前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监管层面的首次立法,其意义重大,不仅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而且涉及到网络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交易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

    记者从负责此次立法调研的中国电子商务中心了解到,此次立法涵盖电子商务市场的诸多领域,包括C2C与B2C网络零售、O2O(线上到线下)网络团购消费、移动电子商务、虚拟商品交易、B2B网络贸易、大宗品电子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诸多细分领域。

    针对业界普遍关注的“网店是否征税”和“网络促销规范”等立法热议的焦点,互联网知名律师、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网络经营者是否征税’,我认为不是一个可讨论的问题。从税法角度来讲,并没有规定网络交易行为可以免税;从公平角度来讲,传统经营者需要交税,网络经营者自然也应该交税。”于国富如是说,“至于收税难度、征税管辖权归属、计税税率等问题,我认为仅为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并不导致‘不征税’或者‘少征税’。”

    网络消费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于当事双方很可能距离遥远,在管辖权确定、证据的提供和认定、判决执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困难。

    业界对于此次立法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也有讨论,“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已经对司法管辖有过明确的规定,《监管条例》可以在网络领域细化其规定,但是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此类交易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关于行政管辖等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应当以效率优先、保护消费者优先的原则来确立。”于国富这样告诉记者。

    “促销价格每天都不一样,名目繁多。今天‘父亲节挥泪大甩卖’,明天‘端午节让利大促销’,早先屯的便宜货没过几天就有了新折扣。网店的促销活动此起彼伏,在价格战的背后,是售后服务的不到位,甚至售假。”张先生如今对电商企业的价格战已经冷眼相看,他对电商恶性竞争的不满也代表了很多和他一样遭遇类似欺骗的消费者们的心声。

    “关于‘网络促销规范’,我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明晰。”于国富指出,目前在国内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过程中,存在很多促销乱象。有的商家之间以价格战为杀手锏,动不动就搞血拼、降价,这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消费者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长期看来,这种让利动机不纯,实际上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此类行为常态化,市场秩序会受到严重影响,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另外,不少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口水战方式互相诋毁,造成了市场乱象,应当尽快遏制。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条例》出台后,很可能会对当下愈演愈烈的电商价格战造成的恶性竞争行为有所遏制,使得行业中的多数经营者得以健康发展。

    但于国富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关键看执法力度,而不是看条文规定”。

    他认为,网络经营者之间的价格战发起根源比较复杂,此次立法能否遏制还需要看具体规定是否全面,更要看执行到位与否。事实上,对于价格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有规定,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是被禁止的。但是,由于存在取证不易、成本信息不透明等因素,会对执法机关执法力度造成影响。

    “事实上,这个条例的前身《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刚刚实施不久就升格为《监管条例》,体现了监管机关对此事的高度重视。”于国富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确实存在诸多问题,除了通过不断升格和完备立法、立规程序来做到有法可依以外,我更加关心的是‘有法必依’问题。”

    他希望,监管机关除了加大立法力度,更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整肃当前的网络交易市场,保护合法经营的经营者和积极参与网络交易的消费者,这才是使电子商务这个市场更加健康、迅速、规范发展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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