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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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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日前终于揭开神秘面纱。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否会放开成为此次修改预算法的焦点之一。

    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近20年。2011年1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初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基础上,曾提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然而,6月26日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恢复现行预算法关于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放政府债券的规定,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分析人士指出,这一调整反映出中央对当前地方政府超过10万亿元债务的管理态度。在欧债危机持续蔓延、全球经济前景依然不明朗的情况下,此举传递出中国将从严规范地方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信号。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认为,要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还是要建设地方阳光融资制度。首先应“开前门”,结合预算法修订积极推行阳光融资,接受公众监督;其次要“治存量”,要逐渐将10.7万亿元地方债务消化干净;最后还要“关后门,修围墙”,严控新增地方债务,规避风险。

    (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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