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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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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旧电器将登记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商务部近日公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维修、翻新、销售等进行规范,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

    根据意见稿,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生产日期、收购时间和地点、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

    同时,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状况、性能情况及维修、翻新等情况,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格一并记入产品档案资料。

    意见稿明确,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收购的旧电脑等存储介质,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在收购前提示出售人删除相关信息。

    根据意见稿,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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