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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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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经济学视角

来源:中国贸易报  

    ■冯秀斌

    “钉子户”一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一词专指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到位而拒绝拆迁的住户。为解决“钉子户”问题,2011年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这一条例的公布为拆迁补偿提供了依据,但现实中有关拆迁的争议仍不绝于耳,有些争议甚至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新旺乡红旗村村委会与个体商户游玉清,就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到现在还在因为200万元属于补偿款还是拆迁款无法定论,导致红旗村集体资金流失。

    拆迁补偿难达共识

    2003年7月28日,大同市大同县西平镇西平新村村民游玉清,租赁了红旗村村办企业大同站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建材市场。2004年元旦,双方又对租赁协议书进行了修改,将租赁期限改为自2004年1月1日到2024年1月1日。游玉清自租赁该市场后用于租赁经营。期间,游玉清对所租赁的场地进行了房屋投资改造。

    租赁6年多后,事情发生了变化。2010年5月,因城市规划改造,大同市政府征收该建材市场所在土地。随后,红旗村给游玉清下达拆迁通知书,并组织拆迁。就拆迁补偿问题,市政府评审中心进行了评审,认定该建材市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价值合计为332万余元,其中部分是原站红市场建设的。鉴于此,红旗村村委会决定给游玉清补偿300万元。

    对这个补偿标准,游玉清并不认同,而是要求支付2732万元的补偿及搬迁费用。因双方对标准的认定差别太大,拆迁陷入僵局。

    据红旗村党支部书记李源介绍,5月23日,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预付给游玉清200万元拆迁款。拿到部分拆迁款后红旗村组织村民对市场进行了拆迁。拆迁完成后,双方因对拆迁补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2010年11月27日达成仲裁协议,申请大同仲裁委仲裁。

    仲裁委和法院先后介入

    游玉清于2010年11月27日,以其与红旗村村委会签订过一个仲裁协议,主要内容为因红旗村村委会因违约不能履行租贷合同而给游玉清造成损失,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时,双方同意由大同仲裁委仲裁。而当前双方的纠纷是因政府拆迁引起的拆迁补偿争议,而不是违约损害赔偿争议,这两个争议有着质的区别。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争议,由政府行政裁决为前置程序,法院都无权受理,则作为民间裁决机构的大同仲裁委更是无权受理,况且仲裁委受理游玉清的仲裁申请是拆迁补偿争议,已超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的范围,依法仲裁委是无权受理该项争议的。但令人不解的事,就这样一个看似仲裁委无法受理的案子却堂而皇之地进入了仲裁程序。

    受理这一纠纷后,从2011年1月到5月,大同仲裁委四次进行审理。游玉清提出,由红旗村村委会赔偿其固定资产损失944.9万元,而红旗村村委会则认为,游玉清的评估为单方委托,其中包含原站红市场的资产估价过高。该村委会委托的大同市中亚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做出的报告显示,评估价格为602万元。游玉清虽认可这一价格,但认为评估项目有遗漏,应增加场地平整、道路硬化等投入。

    对此,仲裁庭认为,红旗村村委会委托虽然也属于单方委托,但游玉清对此表示认可;而游玉清提出报告有漏项,但未能提供证据。鉴于此,仲裁庭作出第4号裁决,由红旗村村委会支付游玉清602万余元。因当年1月在大同仲裁委第2号裁决下已支付50万元,故红旗村要再支付552万余元。

    2011年6月20日,红旗村召开支委会,会议的五项议程中,有一项就是对大同仲裁委仲裁结果进行讨论。当天,会议商定,从552万余元中核减去预付的200万元预付款,再向游玉清支付352万余元。

    对这一决定,游玉清当时也表示认同。然而让村党支部书记李渊感到意外的是,财务准备付款时调阅的会议记录中,并没有这项决议。

    据红旗村村委会办公室主任田卫东回忆,当时的支委会上,并没有人就支付一事提出异议,但会后,由于村党支部副书记王波不同意,才没有将会议上商定的事形成文字记录,写进决议内容内。

    面对这种情况,游玉清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6月27日,法院批准申请,将红旗村账上的552万余元划拨给游玉清。

    商定的352万余元变成552万余元,不明不白流失的200万成为红旗村挥之不去的痛。很快,红旗村村委会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大同仲裁委的裁决书。红旗村村委诉称,费用中应予核减预付的拆迁款200万元和游玉清尚欠的10万余元租金。同时,红旗村还提出,大同仲裁委没有仲裁此纠纷的权利,拆迁人是大同市政府,救济渠道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此,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裁定,在仲裁庭庭审笔录中,游玉清的代理人明确陈述200万元是搬迁费,不是拆迁补偿款,驳回红旗村村委会的撤销申请。

    多方介入事情没有终结

    对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红旗村村委会表示不服,并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1年10月底,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大同仲裁委的错误裁定和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当裁定,给红旗村村委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由此,建议对此案依法再审。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出,此次纠纷的发生是因房屋拆迁补偿不能达成一致而引起,并非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故本案属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释(200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规定,本案争议属于行政机关裁决事项,仲裁委无权受理。因此,人民法院应该撤销仲裁裁决,而不是驳回当事人的撤销申请。

    对于本案的焦点,200万元到底是拆迁预付款还是搬迁费,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相关证据材料显示,红旗村村委会根据市政府批示和区拆迁办要求,为尽快完成拆迁任务,曾多次与游玉清协商,终因无法就补偿达成一致而及时拆除。在此情况下,红旗村村委和游玉清协商,预付拆迁补偿款200万元。收到款项后,游玉清还开具了预付拆迁款收据。尽管红旗村村委会代理人李贵在仲裁庭庭审中承认该200万元是搬迁费,但因李贵并不清楚票据的记载内容,其陈述与事实不符。大同市中级法院没有认真审查200万元票据记载的真实内容,仅以申请人的代理人不切合事实的陈述、仲裁庭的错误裁决和游玉清的个人陈述为依据,将200万元预付拆迁款认定为搬迁费,显然缺乏证据。

    事已至此,似乎远未终结。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生斌特别指出,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与和解、调节、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依法接受国家监督。法院可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但是,法院的干预应建立在仲裁的基础上,干预的内容仅限于仲裁裁决本身。而在本案中,在大同仲裁委裁决没有提到200万元用途的情况下,大同市中级法院裁定200万元是搬迁费,不是拆迁补偿款,明显系超出了其干预的范围。

    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的经济学视角

    这起悬而未决的拆迁补偿案,既劳民又伤财。而像这样迟迟得不到解决的类似案子在我国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

    按照经济学学者韩思阳的理论角度来看,要解决这一现象,可以采取被拆迁人信息对称的方式,即在被拆迁人之间将相关的补偿信息充分地公开,只有这样才能在被拆迁人之间建立充分的信任。从而形成被拆迁人“集团”,有效地与拆迁人的垄断地位“对抗”,以避免屡屡出现被拆迁人得到了补偿却导致集体资金流失的现象,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拆迁过程中“钉子户”层出不穷的现象。

    拆迁历来是一个容易引发各种纠纷的难题,如何合理、合法的拆迁,如何在拆迁过程中实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的双赢,还有待我们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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