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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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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惩罚性赔偿督促商家诚信经营

“假一赔十”获法院支持

来源:中国贸易报  

    为了促销货物,手机销售商孙某夸下海口,承诺“假一赔十”,结果却自食其果,被法院判罚兑现承诺。

    2011年10月25日,王先生花1180元在孙某处购买了1部诺基亚手机。同时,孙某向王先生出具了一张购货单据,上面载明了“保原装假一赔十”。

    王先生购得手机后,发现商品有问题。于是,受王先生委托,某实验室于2011年11月7日出具《产品技术鉴定报告》,其上载明,王先生所购移动电话机为“假冒(或禁止生产、销售和进网使用的)产品”。王先生为此支付了260元鉴定费。

    王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孙某兑现承诺,赔偿11800元,并负担鉴定费用。

    孙某辩称,其所售手机不存在假冒伪劣问题,且“假一罚十”明显高于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孙某赔偿王先生1.1万余元。孙某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孙某向王先生交付的货物系假冒产品。孙某在销售小票中自愿承诺“假一赔十”,该承诺作出后一经王先生接受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孙某应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消费维权律师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王某从手机销售商孙某处购买手机,王某与孙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某有支付手机款的义务,孙某有保证手机是真品的义务。而孙某所承诺的‘假一赔十’不仅是一个单方承诺,还是王某与孙某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孙某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是有效的。”他认为,一旦确定孙某所售手机是假货,王某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即孙某的承诺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也支持了王某的主张,。

    据记者了解,像孙某这样,打着“假一罚十”的旗子,还理直气壮地卖假货的商家实有不少,大多数在被发现售假后,都拒不认账,企图逃避由自己开出的十倍罚单。

    在消费者发现上当,并去索赔时,这些不法商家均会声称,承诺“假一罚十”的宣传只是为了吸引顾客,没有法律依据。如果非要赔偿的话,也只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一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规定也就是说,商家赔偿顶多是商品价值的两倍。

    北京市市民丁女士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我只要看到店铺里有‘假一罚十’这样的字样,我就会认为他们卖的东西比较放心。”

    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士认为,商家在其店门口打出“假一罚十”的招牌,内容明确、具体,向消费者传达了其信誉良好、所出售商品质量过硬、无假货的信息,是一种广告和促销手段,是买卖合同的要约。依据《民法》和《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既然商家对消费者作出了“假一罚十”的承诺,而该承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该承诺对商家的行为就具有拘束力,商家就应该兑现其承诺。

    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倍赔偿,是对商家违法行为法定的惩罚性赔偿,和商家的承诺是存在于两个法律关系中。至于根据哪一条法律规定作为赔偿依据,应取决于消费者选择的请求权。

    赵占领告诉记者,在本案中虽然王某也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孙某赔偿一倍损失。但是很显然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对王某更有利。

    法院对‘假’的定义,一般是看商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材质等的承诺和认定,否则的话,商家的行为就算是欺诈。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要主张权利,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比如,如果商家只是口头承诺“假一罚十”的话,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在发票或者收据上写明“假一罚十”的承诺。“并不是每一家店铺都会明确打出“假一罚十”的招牌,也有一些只是店员在销售过程中的口头承诺,光靠“假一罚十”的口头承诺,消费者如果想要维权,就非常有困难了。”该业内人士还为消费者支招,“把商家的口头承诺录音,也可以成为证据。如若是网店打出“假一罚十”之类的承诺,只要截屏予以保留,也可以成为维权的有利凭证。”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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