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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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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空姐代购走私获刑 专家认为量刑不重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案。据了解,离职空姐李某和男友多次从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入境却未申报,并在淘宝网上销售牟利,被控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离职空姐代购获刑11年”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热烈的讨论。对于判决结果,有网友表示认同,也有认为此举“杀鸡儆猴”,但多数网友表示“量刑过重”。

    代购违法

    网购代购已经成为很多人谋生的手段,也确实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该案的判罚引发了公众对目前普遍流行的网络代购行业的关注和担忧。

    据了解,多数海外代购网店都是通过私人包裹邮寄,或者个人通关带货方式实现避税。记者联系到一位从事代购业务的淘宝卖家,她对记者说:“‘空姐事件’对我们肯定有影响,很多店主感到不安,也有部分店家关门歇业。现在我都从正规渠道进货,这样成本一定会上涨,所以货品的价格也会随之上涨。代购的优势就是价格比国内便宜,但违法的风险成本越来越大,代购也没啥利润可言了。”

    有网友大呼,“不就是代购吗,怎么能算是偷税呢?难道那些淘宝店主都要被判刑?”还有不少网友认为:“网上代购的存在也不是一天两天了,可能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

    当当网总裁李国庆也在微博中提出,卖家到底是应该按照集贸市场规定交固定税,还是作为普通纳税人交税,无论什么规定都应该先制定再执行,而过去的不该追究责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离职空姐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某与他人合谋,有预谋、有组织,长期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货物进行销售牟利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走私行为的认定,即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量刑不重

    有网友发出“仅仅是代购就要被判11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过重”的质疑。根据新浪网调查显示,有95.7%的网民感觉“震惊,量刑过重”,仅有3.2%的网民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

    李亚普认为:“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量刑不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空姐偷逃应缴数额113万元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她的行为毕竟还是与那些组织走私队伍以走私为业的犯罪行为有显著区别,造成的危害相对比较轻微的。法院判决11年有期徒刑也是通过综合考虑后作出的。”

    而且,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量刑有明确规定,就走私普通货物类案件而言,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获利金额。按照李某获利100多万元的情况,最少也要判处10年以上的徒刑,而李某本身也没有法定可以减轻刑罚的理由,因此从法律规定而言,法院量刑并不算重。

    是否存在法律空白

    有观点认为,我国关于网络购物方面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是李某被处以11年刑事处罚的一个主要原因。若国家明确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李某或许不会明目张胆地从事网上代购的经营活动。

    对于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李亚普告诉记者:“我认为这个不好说,只要不是职业化、规模化,而只是帮助亲朋好友捎带物品,对这种没有什么社会危害的行为是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对的,对网上代购的行为,如果偷逃税款达到一定程度的还是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此次“前空姐代购获刑”的消息也引起了许多喜欢以代购形式购买国外商品的消费者的担心。对此,海关提醒,消费者从境外带回的自用或者馈赠亲友的商品,入境时将被认定为“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特征。而代购商品具有牟利性,属于“货物”,应该照章纳税。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予以免税。而总值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物品,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则全额征税。

    有业内专家表示,目前国内市场并不能完全满足消费需求,加上网购日益发达,代购有着巨大的市场。政府部门应正视百姓的需求,除了依法惩处违法行为,还需出台相应政策应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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