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第A6版:法律服务 上一版3  4下一版
第A6版            法律服务
 
今日关注

2012年9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特色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建设成果丰硕

来源:中国贸易报  

    党的十七大提出并确立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为新时期进一步扩大开放、利用外资提供了强大动力。加入WTO以来,中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显著提升,技术引进水平大幅度提升;服务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投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投资便利化进展加快;区域对外开放有了新的拓展;外商投资参与我国国民经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延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从篇幅到内涵都大大超越了1994年的外贸法。主要反映在:对外贸法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了修改。

    入世5年,WTO后过渡期对外开放和全球贸易形势出现了国际产业转移加速,我国开放承诺履行完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贸权),贸易管理手段减少(配额取消,审批减少,透明度提高),国际竞争更加激烈(中国市场成为世界市场一部分)等新特征。对外开放进入“深水区”,国内经济深层次矛盾凸显,贸易摩擦高发,新型贸易摩擦例如知识产权争端,反垄断诉讼、反补贴调查等不断出现。为拓展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自2007年以来商务部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经贸法规。

    贸易救济体系初步建成

    在国际上,通常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贸易法规、标准这类法规体系以及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称为贸易救济体系。中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由法律(《外贸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三个条例)、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共同构成。

    新《外贸法》按照WTO成员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充实了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方面的规定,授权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WTO规则范围内依法运用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救济手段,为中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由于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相对较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三个条例成为我国贸易救济措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这三个条例及修订从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上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认定和实施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除或者减轻因进口倾销而对国内相关产业所造成的损害或者威胁。

    商务部成立以后,共修订发布了25个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与裁决的各个方面。商务部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我国反倾销制度,同时也指导我国出口企业,避免贸易摩擦。以反倾销为例,先后制定了《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等法规。对损害调查每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对象、程序和要求都作了详细规定,为利害方主张权利和调查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产业损害调查裁决的公正、透明。

    由于贸易和投资壁垒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及隐蔽性的特点,仅仅依靠WTO框架下的有关救济方式不能及时地消除各类贸易和投资壁垒,一些欧美国家相继建立起本国的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制度,通过对国外贸易和投资壁垒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措施的方式,维护本国产业利益。在借鉴有关国家做法的基础上,中国于2002年建立了自己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2004年7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予以明确授权。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首例贸易壁垒调查实践的要求,商务部修改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并于2005年2月2日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逐渐完善的贸易救济法律法规和措施为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运用国际惯例,我国启动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以及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建立了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省市经贸委、企业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监测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保护高科技产业与新兴产业的合法权益,适时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有力保障。

    保税港区贸易和海关监管制度完善

    保税港区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贸易等功能,拥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三区合一”的政策优势。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05年6月国务院比照一些发达国家地区对“自由贸易港区”的管理模式,赋予洋山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可归纳为3点: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006年5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将在享受和洋山港区同样的优惠政策基础之上,还将享受先行先试金融创新体制优惠。

    出口退税率随着各个时期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特点和竞争环境的变化几经调整,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外汇储备的增加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一低”企业,2007年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先后出台了《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消除了内外资企业税收差别。

    这些举措都有助于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缓解国内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反垄断法》运行良好

    2006年通过的《反垄断法》既借鉴了国际反垄断法的经验和国际惯例,又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实际,在内容上是比较完善的,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做到了既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又有利于促进我国规模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可操作性,便于企业的遵守和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执行。

    (静安)

关于我们 | 报纸征订 | 投稿方式 | 版权声明
主办单位:中国贸易报社 |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元西桥中国贸易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