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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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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判决爱德华·雷门藐视法庭罪成立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内地律师行雷曼律师事务所(Lehman,Lee&Xu)执行董事兼创办合伙人Edward Lehman(爱德华·雷门)【以下简称Lehman(雷门)】第二次藐视法庭罪名成立,案件号HCMP2524/2011。Lehman(雷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两年。中国知名会计事务所雷博国际会计(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兼唯一具投票权股东)—Effiscient Limited(以下简称“Effiscient”)作为本案申请人对Lehman(雷门)藐视法庭的行为,包括进一步违反法院禁制令,在香港提出了法律诉求。

    在2010年6月对Lehman(雷门)提起的诽谤诉讼(案件号HCA959/2010)中,香港高等法院杜 峰法官于2012年7月23日对Lehman(雷门)判以禁制令并勒令其不得继续发布任何有关博扬【Russell Brown,以下简称“Brown(博扬)”】、周晗【Zhou Han Brown,以下简称“Zhou Han(周晗)”】、Effiscient和有关本公司及其员工的诽谤性陈述。同时,杜峰法官勒令Lehman(雷门)向法庭存档及送达一份誓章,披露其诽谤性电子邮件及信件收件人身份的完整名单。

    Lehman(雷门)在接获禁制令后违反禁制令,在2010年8月至9月期间继续发布有关Brown(博扬)及/或Zhou Han(周晗)及/或本公司的诽谤性陈述,且没有存档及送达其诽谤性电子邮件的完整收件人身份名单,该行为同样违反了禁制令(HCA959/2010)。2011年4月19日,Lehman(雷门)因此于HCMP2204/2010一案被香港高等法院杜溎峰法官判以藐视法庭罪。这次审理中,Lehman(雷门)再三恳求法庭从宽处理并对其行为表示悔意,最终勉强逃脱监禁之刑。

    2012年7月11日至12日,第二次交付审判聆讯在香港公开法庭于夏利士法官席前进行,案号为HCMP2524/2011。夏利士法官最终裁定Lehman(雷门)于2011年10月出庭作证期间继续发送电子邮件的行为,进一步违反了禁制令。

    在第二次交付审判程序中,夏利士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Lehman(雷门)六个月监禁。夏利士法官进一步判决,监禁的刑罚将缓刑两年,条件为Lehman(雷门)不再藐视法庭。

    夏利士法官同时勒令Lehman(雷门)按弥偿基准向Effiscient支付Effiscient在此交付审判程序中的诉讼费,共计80万港币。

    夏利士法官称:“对于一名执业律师而言,Lehman(雷门)先生的行为显示了其对法律程序完整性的漠视。在杜 峰法官裁定其藐视法庭罪名成立后,他当时所表达的悔意在法官决定免去其受监禁刑罚时获加以考虑。但其后Lehman(雷门)的行为与其表达的悔意完全相悖。”夏利士法官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处其监禁之刑。”

    在Lehman(雷门)案件中获得胜诉的Brown(博扬)(代表Effiscient)评论道:“法庭设立了我们应遵循的标杆。Lehman(雷门)藐视法庭的权威性并最终被判藐视法庭罪名成立,然而,他再三漠视法庭的权威性,故我很欣慰看到法庭对这种漠视行为做出了严肃的处理。”

    目前,Lehman(雷门)对夏利士法官作出的二次交付审判程序的裁定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3日,Brown(博扬)、ZhouHan(周晗)及Effiscient在对Lehman(雷门)提出的诽谤诉讼(HCA959/2010)中获得非正审判决。Brown(博扬)、Zhou Han(周晗)及Effiscient目前正在对Lehman(雷门)进行损失赔偿评估,评估预定于2013年3月进行。据他们所知,届时他们应会取得针对Lehman(雷门)而判给的大额损害赔偿。

    (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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