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危机下 欧盟贸易保护“剑指”中国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素霞
作为中国最重要的海外市场拉动力,处于主权债务危机重挫下的欧盟对中国产品频繁启动反倾销调查,双方贸易摩擦不断加剧。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对欧盟出口的绝对值虽然总体仍处于上升趋势,但是波动幅度加大,增速放缓。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增速从2010年的31.8%下降到2011年的14.4%。
一直以来,欧盟不断对中国产品挥动反倾销“大棒”,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做法:
一是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区分对待各涉案出口企业并举。欧盟原则上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涉案产品正常价值时,常常利用不切实际的替代国价格随意增大倾销幅度,提高反倾销税,从而维护本地区企业利益。同时,根据欧盟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中国涉案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欧盟规定的标准极为严苛,中国企业申请的数量逐年增加,但从2008年到现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最终获批的中国企业只有3家。
二是对中国输欧产品采取不合理的替代国制度。如何选择替代国,欧盟委员会在这方面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有极强的任意性。自2008年以来,在欧盟对华启动的32起反倾销调查中,以美国作为替代国的有15起,占到46.9%。我国出口欧盟的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产品成本是美国的1/20,这样的替代国选择明显具有任意性。中国应诉企业在规定的短短10日评议期内很难按时提出充足的评议理由。
三是对中国涉案企业有条件有选择地适用分别裁决。欧盟曾一度以中国企业缺乏独立性、分别裁决会导致政府规避行为等为依据,而不对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目前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外,欧盟多数国家已经比较普遍地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在是否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地位,以及对应诉企业确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时,欧盟仍然享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
主权债务危机影响下,欧盟加大了对华产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力度,出现四大新特点:
第一,涉案产品涉及领域广泛且金额巨大。根据WTO反倾销年度报告历年的统计,从1995年1月到2011年6月欧盟总共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428件,针对中国的高达102件,占比约为23.8%,而针对排名第二的印度只有33件。自2008年以来,欧盟对华启动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涉及机电、化工、建材、食品等各个领域。今年9月波及到的新能源光伏产品,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堪称迄今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的贸易诉讼。
第二,反面示范效应明显。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般为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一旦一个国家发起针对中国某种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则其他国家会纷纷效仿。欧盟与美国常常在对华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上联手。
第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浓厚。为缩小欧债危机的负面影响,减少进口、增加出口成为欧盟各国应对危机、转嫁危机的必然选择。中国因为是欧盟最大的进口市场,减少中国产品的进口就成为欧盟各国的首选之计。有数据显示,对比2002—2010年欧盟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情况后发现,欧盟每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从20起降低到了15起,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数却从3起剧增到10起,对中国反倾销调查数占总数的比重从15%飙升到67%。
第四,逐渐附随反补贴进行“双反”调查。除频繁启动反倾销调查外,欧盟近年对华产品开始启动反补贴调查,直指中国的经济制度。继欧盟2010年对中国的铜版纸首次发起反补贴调查后,今年以来,欧盟已对来自中国的有机涂层板、自行车两种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这两种产品均在此之前已被欧盟进行过反倾销调查或征收过反倾销税。可见,“双反”调查成为欧盟对中国产品出口进行遏制的新选择。
基于上述情况,中国除应积极应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外,还需针对欧盟的不合法及违规做法,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同时,中国企业还应努力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对产品结构进行升级上做文章,增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将“中国制造”打造成高技术含量和高质量的代名词,真正有效地消除贸易摩擦。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法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