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重点议题
来源:中国贸易报
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
2008年,国际海事委员会(英文简称CMI)正式成立了船舶司法出售问题的国际工作组,由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李海担任组长。
其间,工作组在2011年8月份形成公约草案第一稿,发送给各国海商法协会征求意见,并在2011年9月23日的奥斯陆会议上进行了讨论。2012年4月,工作组提交了公约草案第二稿,并将在征求各国海协意见后形成公约草案第三稿,提交本月召开的CMI北京会议,并力争在会上获得通过,定名为北京规则。
中国是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数量较多的国家,公约草案如能通过并被广泛接受,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统一缔约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则。这将有利于使中国法院扣押进而出售船舶的效力获得更广泛的国际认可。
为配合以上议题的研究,争取到对中国最有利的公约条款,协会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王淑梅审判长任组长的工作组,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针对公约第一稿提出了修改意见。目前,工作小组正在组织对公约草案第二稿进行讨论和研究,并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
救助公约的修订
《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适用范围,完善了救助报酬的评定标准,增设了环境救助特别补偿条款,确立了船长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1910年公约》确立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可以对救助“造成环境污染或构成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财产”的救助方给予特别补偿(即所谓的“安全网”条款)。但《1989年公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财产救助与环境救助关系的处理方面,仍然以财产救助为中心,将环境救助置于从属地位,不能满足日益迫切的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同时,其环境救助适用的地域范围也过于狭窄。此外,特别补偿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近年来修订《1989年公约》的呼声日渐高涨。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启动了《1989年公约》的修订工作,先后发出两份内容详实的调查问卷,正式征求各国海商法协会的意见。本次大会也特别把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修订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讨论,并将请各国海商法协会举手表决。
为探讨研究上述议题,中国海商法协会特别组建了由交通部救捞局副局长洪冲为组长的救助公约修改工作组。通过工作组对国内救助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分析和评估,中国对于修订公约应持的基本态度是:支持并积极参与修订,在修订的具体过程中充分表达中国的独立意志。一方面,综合比较《1989年公约》的修订对中国航运业可能产生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应是利大于弊。另一方面,《1989年公约》的修订无疑可以为缓解救助业的窘况提供法律支持,符合中国救助业的客观需求,将对救助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促进救助业的良性发展。
修改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制定后遭到了许多船东和船东组织的抵制,这其中包括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英文简称BIMCO),它向其成员发出通函,建议拒绝使用该规则,并表示不会将该规则并入其标准文件。结果使得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很少被并入运输合同,也很少被使用。
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在近年做了一些努力,希望能够通过修订而使200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得到普遍适用。但是,此次修订只限定于对建议内容的修改。
基于其国际工作组得出的意见,国际海事委员会向各国海商法协会发出了征求意见的函件。中国海商法协会为此成立了工作组,由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中心牵头,针对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修订问题进行了大量资料搜集、研究和讨论的工作,并通过秘书处向协会理事、会员等多次征求意见或建议,对该规则的适用规则、规则六救助报酬、规则十一等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已报国际海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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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是促进海商法统一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897年创立于比利时安特卫普。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和活动促进国际间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的统一,促进各国海商法协会的成立,并与其他具有相同宗旨的国际性协会或组织进行合作。其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由来自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海商法协会代表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议题一般集中于该时期国际海事立法的热点问题。
1989年,中国海商法协会成为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中国海商法协会:是由中国从事海商、海事、经贸、保险及法律工作的个人和单位组成的专业性民间团体。
中国海商法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对海商法律、国际公约、海运惯例和习惯作法进行调查和研究;向政府及有关主管机关就海商法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为中国海上运输、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海上保险和有关行业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组织会员收集、整理和编译出版国内外海商法规、案例和有关的文献资料;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和国际海商法组织、人士的联系,研究国外海商法的发展动向,积极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由中国海商法协会承办。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委”,成立于1959年1月,是中国唯一一家以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远洋、沿海及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过程中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的海事仲裁机构。
1999年以来,海仲委先后在上海、天津、重庆设立分会,并在大连、广州、宁波、青岛等地设立办事处。同时,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海仲委还成立了物流、渔业领域的争议解决中心,使得其可仲裁案件的类型更加多样化。除传统的租约、提单、救助打捞以及船舶碰撞争议外,海仲案件还涉及现代物流争议、船员劳务争议、集装箱租箱争议、修造船争议、货运代理争议、海上保险争议等。
海仲委为完善中国经济立法、推动中国仲裁事业发展以及中国航运、法律界参与国际海商立法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仲裁法》、《海商法》都吸收、借鉴了海仲委的仲裁实践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