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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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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设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实施“营改增”试点后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企业,将获得财政资金的扶持。近日,北京市政府宣布,正式设立“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可按季度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9月1日,北京市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10月8日至22日是北京市实施“营改增”试点后的第一个税款征收期。记者从北京市国税局获悉,截至10月22日,北京市“营改增”纳税人已申报13.9万户,纳税申报率达到了99.9%,共计入库改征增值税税款13.3亿元。

    针对个别小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后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财政部门表示,在试点改革过程中,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部分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税负有所增加。为有效平衡这部分试点企业的税负,顺利推进试点改革,北京市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改增”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在试点改革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按季度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

    据悉,北京市对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将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按照现行市、区(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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