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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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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升级 自主品牌压力大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汪秀芬

    近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截至2012年10月,中国共实施汽车召回480次,累积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共898.6万辆。

    “此前,质检总局从事召回的行政监管力量比较薄弱,系统内部也缺乏专业的缺陷技术分析能力,很难为汽车产品购买者提供及时高效的技术检测和评估报告。”质检总局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条例》出台后,这种情况将大有改观。最重要的就是,我们将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企业召回由被动变主动

    在采访中,该官员介绍,质检总局长期跟踪问题车辆,一旦发现已出售汽车存在安全隐患或涉及缺陷,就会及时通报消费者。从表面上看,目前,中国的汽车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情况是在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深入调查,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厂商才承认问题,且最终实施召回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在企业对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都是比较被动的。

    对此,《条例》明确,国务院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主动提供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在信息的记录、保存方面,《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及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监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这样一来,汽车生产制造商、经销商都将建立汽车生产、分销档案,当汽车产品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这些档案进行召回。企业和经销商执行《条例》中的各项规定是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表现。”东风本田石景山瑞鼎4S店的销售人员对记者说,“《条例》出台后,我们需要完善自己的销售档案。虽然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我们的工作量,但整体来说,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自主品牌召回面临“大考”

    记者通过长期跟踪汽车召回事件,发现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召回通知中,外资、合资汽车品牌屡屡出现,却鲜见国产汽车品牌。

    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共计发生58起汽车召回案例,其中涉及自主品牌乘用车的仅有2起。

    上述4S店销售人员对记者表示,国内品牌汽车很少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部分原因是利润不高,“对召回产品更换零部件、给工人支付额外工资都将增加产品的成本。”他说。

    一名汽车业内评论人士表示,自主品牌汽车召回在过去之所以十分罕见,除了制度缺乏强制性,汽车生产商自利短视以外,也是因为在国际上十分成熟的汽车召回制度,在中国却长期被误解和污名化。

    在很多企业看来,如果对产品实行召回无异于承认自己生产的汽车品质很差,这对于起步不久的自主品牌而言,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实际上,我们一直对汽车生产商传达着这样一个观念:对产品实行召回并不是件不好的事情,而是企业负责任的表现。”质检总局官员对记者说。

    此外,他还透露,接下来质检总局将不断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持体系、信息管理体系、工作标准体系;加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等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推动国家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的建设,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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