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投保协议效果初显 台企受益更多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邢梦宇
近日,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陈星在出席《海峡两岸投保与促进协议》(以下简称《投保协议》)说明会时透露,目前海峡两岸双向投资正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迈进,截至2012年9月,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7万个,实际使用台资563亿美元。而在陆资入岛方面,目前已有133家大陆企业在台设立了公司或代表机构,投资金额达7.22亿美元,投资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通信、餐饮、金融等多个行业。
“《投保协议》的效果现在已经开始显现,今后,海峡两岸的经贸交往必将在更高层次上展开。”台北世贸中心副主任黄文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主论调
今年9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台北签署了《投保协议》,旨在加强对两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力求对当下两岸经贸发展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投保协议》。我个人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投保协议》很大程度上能够保障双方投资者的利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刚说。
据他介绍,《投保协议》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要素和内容。具体说来,《投保协议》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包括十八个条款,分别为:定义、适用范围和例外、投资待遇、透明度、逐步减少投资限制、投资便利化、征收、损失补偿、代位、转移、拒绝授予利益、本协议双方的争端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争端解决、投资商事争议、联系机制、文书格式、修正、生效等条款。在《投保协议》的附件部分,还对投资补偿争端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投保协议》规定,“投资者”是指两岸在对方从事投资的自然人或企业,以及两岸自然人或企业根据第三方规定设立并由对方投资者所有或控制的实体。双方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两岸应确保给予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公正与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且不得对对方投资者拒绝公正与公平审理,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充分保护与安全”是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安全。
此外,《投保协议》还规定,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的投资或收益,如因发生在该另一方的武装冲突、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补偿或其他解决方式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该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中的最优者。
“《投保协议》的签署,为保护两岸投资者权益、减少投资限制、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就是要落实好、执行好这个协议。一是要努力推动《投保协议》尽快生效和实施,以尽早造福和惠及两岸民众。二是两岸要创造条件,鼓励和促进双向投资。三是要制定出台与《投保协议》实施有关的配套措施,更好地服务于两岸投资者。”陈星说。
法律效力有待落实
据李成刚介绍,《投保协议》一方面遵循一般投资保护协定的体例设置相应条款,体现了投资保护的传统内容;另一方面注重两岸现实需要,增强《投保协议》的可操作性,针对投资者经第三地投资、人身保护、投资者与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等问题,作出了符合两岸特色的灵活处理和适当安排。
“目前,台湾企业非常关注《投保协议》在实际当中的应用。”黄文荣说。
针对法院能否援引《投保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作为判案依据,李成刚表示,这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投保协议》提供了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除诉讼外还包括非诉讼手段,仲裁机构可以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双方的纠纷,而这种方式也更加灵活,仲裁结果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大陆资本赴台投资自2009年6月启动至今,时间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投保协议》尽可能体现了相互促进投资的原则,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
在对外经贸大学台港澳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华晓红看来,由于陆资入台领域尚不宽泛,《投保协议》的签署更多的是为台湾企业进驻大陆市场提供保障,双方的经贸交往应该在更高层次上展开,例如高新产品的研发制造等。
“实际上,陆资和外资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这在台湾早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目前来看,台湾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两者加以区别,陆资入台今后境遇如何还要进一步观察。”台湾名阳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刘阳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