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贪工作适应新刑诉法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刚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即将施行,新的刑诉法对侦查措施、侦查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非法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免除出庭作证义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规则”等制度的确立对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和证据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反贪侦查工作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反贪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难度加大。
二、取证阻力加大。1.律师与侦查机关的证据信息不对等。2.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加强。3.外围证据的取证难度加大。
三、侦查成本加大。
四、程序合法性要求更加严格。
为了更好对接修改后的刑诉法,反贪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大对反贪干警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反贪干警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反贪干警的证据把握能力,出庭作证的应变能力,侦查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以及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程序能力和实体能力,确保案件证据全面、合法。
二、提高反贪部门的技术化和智能化侦查能力。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三、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技能培训。首先,要增强反贪干警的出庭作证意识,其次,出庭作证也能够促使侦查人员充分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掌握相应的司法礼仪,并锻炼侦查人员的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质。
四、加大初查力度,前移办案重心。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就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
五、调整侦查思路,将供→证侦查思路转变为证→供的侦查思路。这样才能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总之,反贪干警应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彻底领会《刑事诉讼法》中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的立法精神,提前做好适应新执法环境下的应对准备,更好更有力地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滋生,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