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再次对外扩容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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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邢梦宇
近日,中国正式提交新一期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出价。与之前的出价相比,此次提案清单开放力度颇大。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公共采购每年总规模已达6万亿美元,发达国家公共采购总规模一般占GDP的10%以上。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达1.13万亿元人民币,占国家财政支出的11%,但仅占GDP的2%。据世贸组织测算,未来,中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达到1万亿美元左右,包括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铁路、交通、能源等,市场规模不可小觑。
开放市场提速
据了解,本次出价清单对此前的价格进行了全面调整,主要表现在:第一,在适用的采购主体方面,扩大了地方实体的涵盖范围,除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之外,增加了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三个地方政府,均为中国政府采购支出比较大的地区。不过,此次出价依然没有国有企业。第二,再次降低了适用于GPA采购工程项目的门槛价,中央实体采购工程项目的起始门槛价由8000万元特别提款权(SDR)下调到5000万元SDR,地方实体采购的起始门槛价由1.5亿SDR下调到1亿元SDR。第三,对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形进行了调整。第四,增加了货物附件,为与现有缔约方的新一轮出价形式保持一致,增加货物附件。总体而言,与前三次出价清单相比,中国第四次提交的清单在开放的广度上是比较大的,不仅扩大了适用于GPA的政府采购实体范围,还扩大了适用于GPA的采购合同范围,进一步缩小了国民待遇例外的事项。
目前,GPA已有42个缔约方。在这些缔约方中,大多数是发达国家。根据GPA的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对GPA进行修正,并且该修正仅对接受修正的缔约方生效。可见,中国加入GPA后,是有机会发挥自身作用的。在GAP中,中国能否行使有效的话语权取决于多个因素,其中,中国政府向GAP缔约方采购量的大小是决定性因素之一。
“我们必须总结在WTO中的谈判经验,准确定位我们在GPA中的角色。”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史晓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她看来,我国如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应是综合因素的考量结果。第一,要考虑具体产业的利益;第二,要考虑具体地区的利益;第三,要考虑各级政府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实施情况与实施的规范性。如果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加入GAP,不仅会损害产业利益和地区利益,还会引发更多的WTO争端,从而影响中国政府的国际声誉。
欧盟有争议
中国欧盟商会认为,中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并不包含大量由国有企业开展的公共采购项目,而在实际运作中,约占88%的中国公共采购市场是由《招标投标法》涵盖的。此份新修订的清单在坚持此种区分前提下,未能客观反映中国公共采购市场的实际状况。此外,大多数中国公共采购项目是在省级以下地区开展的,且多数为政府资助的国企项目,而此份清单仅仅涵盖八个省级地区,且无一个省级以下地区被纳入。
中国欧盟商会公共采购工作组主席范克高夫表示:“由于获得投资回报率变得越来越困难,中国亟须加快针对公共采购的改革步伐,将基础设施相关项目向所有竞争者开放以吸引私有领域投资,从而降低地方政府负债风险。”
实际上,在欧债危机的影响下,欧盟对撬开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兴趣愈浓。
目前,欧盟主要采取两方面的行动来推动贸易伙伴扩大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其一,在世贸组织框架内,推动《政府采购协定》由诸边协议向多边协议转变。2011年12月,世贸组织在经历14年艰苦谈判后终于达成新的《政府采购协定》,这对欧盟而言是个不小的收获。在新协定下,成员经济体扩大了市场准入范围,并进一步提高了透明度,还简化加入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吸引力、促使更多世贸组织成员加入该协定。
史晓丽在接受采访时却对欧盟的表态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她说:“中国为加入GPA提出的出价清单是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做出的。在条件不成熟时,中国有权不做出开放承诺或者做出较低水平的开放承诺。即便如欧盟所言,中国公共采购市场的绝大部分受到了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制约,这也不意味着中国必须开放受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制的全部市场。也就是说,不能将中国《政府采购法》的涵盖范围等同于中国在GPA中应承担的义务,否则,中国加入GPA谈判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