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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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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5月1日起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来源:中国贸易报  

    插图设计/高阳文

    本报讯  近日,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同意,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其中,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规定》指出,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分别为: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不过,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此外,根据《规定》,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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