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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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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频频触“网” 治理应出重拳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年来,随着线上购物日益兴起,网购药品成为越来越多百姓的新选择。一些不法分子抓住患者“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自制假药,并利用互联网夸大宣传、销售假药,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30岁的胡琴因涉嫌网络销售假药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1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胡琴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诉。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临之际,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胡琴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销售假药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1年3月起,胡琴购置药品原料、批号以及包装等物,在其暂住地进行加工、包装后,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未经药品生产许可的“贵州胃药”,经营额共计6万余元。

    经鉴定,其生产、销售的“贵州胃药”为假药。一审法院判定胡琴构成非法经营罪。胡琴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胡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胡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消费维权律师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要求达到“足以危害健康的程度”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胡琴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在2011年5月1日前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司法机关不能根据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对胡琴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按照中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胡琴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未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能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在中国,药品属于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经营药品需要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所有条件,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并且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而胡琴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网络销售假药形式多样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假药销售的手段也“日新月异”。以往采用的上门推销与发小广告相结合的方式逐渐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假药销售的“网络化”。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相关规定,网络销售药品机构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网络制售假药最主要的方式是利用黑窝点生产、借助互联网虚假宣传、通过寄递渠道送货上门,作案手段日趋高科技化、集团化、隐蔽化,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网络销售假药者普遍通过夸大、虚构疗效的方式宣传产品,甚至会利用木马病毒、强制弹出窗口等方式进行产品推广。”赵占领说,“而除了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假药之外,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还会采用租用境外服务器建立网站的方式,隐匿真实身份,规避境内的ICP备案管理制度。此外,网络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一般都会要求受害人采用网银、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实时汇款,不接受担保交易的支付方式。”这些方式隐蔽性强,消费者上当受骗后,也难以索赔。

    避免陷入网络销售假药的圈套

    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合法企业的知识产权,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更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打击网络假药犯罪有利于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净化网络不良风气。

    谈到如何避免陷入网络销售假药的圈套,赵占领建议,首先,应查看卖家资质,比如卖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ICP经营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等,确认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所卖药品是否合法等。切勿选择资质虚假或者资质不全的卖家。其次,不要轻信广告宣传,要向专业人士咨询,甚至去医院找医生开具处方后,再有选择的在网上购买相关药品。最后,应尽量选择担保交易的支付方式,货到时及时进行查验。

    有关专家还建议,药监、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执法、办案过程中涉及制售假药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诸如假药名称、生产厂家、销售商家等警示内容,帮助百姓增强防范意识和鉴别假药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患者上当受骗的几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对虚假信息疏于管理,一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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