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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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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违法征地,农民权益才有保障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爱正

    2012年6月1日,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龙东村村民不知土地被征用阻挡施工,被羁押。2012年8月21日,某房产公司在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非法占地逾千亩,记者采访遭当地村干部殴打。2012年10月19日,辽宁省盘锦征地冲突,一位村民身亡。2012年11月30日,河南省许昌县苏桥镇数百亩耕地被撂荒四年左右,村民要求复耕土地被拘留。这一系列与非法占地相关的事件,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那么,什么是非法占地呢?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都属于非法占地。

    这些非法征来的土地,大部分被用于商业用途,如:建别墅群、度假村或商圈等。由于非法占地的成本低,再加上对征来的土地没有使用规划,所以这些土地在使用过程中浪费现象严重。

    非法占地不仅使农民丧失了原有的赖以生存的土地,而且没有给农民以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大片良田在非法占地的作用下变成了一片片荒地,失去了土地的农民没有了衣食之源,变得无依无靠。

    那么,如何遏制这一现象的出现呢?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对于非法占地及其当事人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尽管有法律的约束,这一现象仍屡禁不止,针对非法占地的频频出现,学者秦兴超指出:首先,要在国家法律框架内明确保护农民利益,从《土地管理法》的角度严格限制国家的土地征用,从《土地承包法》的角度正确界定集体组织与农民个体的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角度明确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其次,要明确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涵,在土地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土地征用制度的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这包括正确界定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地位,及改革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和支付方式,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土地纠纷处理程序等方法。

    非法征地屡禁不止,农民利益谁来保护?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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