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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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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法规起草完毕

法官支招谨防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以其快速、高效、便捷的特点,有效弥补了银行借贷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不足,在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交易隐蔽、监管缺失、风险偏高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民间借贷导致的纠纷不断增长。

    温州拟规范民间借贷

    温州是国内出现民间借贷活动较早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甚至已衍生出各式各样的高利贷形式。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出台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刻不容缓。据了解,被称为中国首部有关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法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基本起草完毕。《条例》日前通过了专家的论证和鉴定,待有关部门审核后最终由浙江省人大会议表决。

    相关人士表示,《条例》的总体原则是“轻审批、重服务、强监管”,相关标准或会根据温州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效果予以修改。

    不过,《条例》中的一些条款也引发了争议。比如《条例》规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法律效力的依据是1991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事实上,不少民间借贷的利率都远远超过该项规定,甚至无限高。现在,我们设定了48%的惩罚利率,目的是为了平衡借贷双方利益,使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能得到较好的维护。”《条例》草案编制负责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认为,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关键是要防范有资金优势的人利用其优势,不顾实际情况,不断抬高利率。设置利率上限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欧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晔文表示,《条例》属于温州的地方性规章,但利率红线上升到48%,仍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冲突的地方。“该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会采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钱晔文说。

    完善借贷手续防范风险纠纷

    当然,不只是温州的民间借贷纠纷状况突出,此类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也呈逐年攀升趋势。而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事实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难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指出,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因碍于情面或相关法律知识匮乏,借贷双方间的多数借贷手续较为简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借贷双方一般只有借条作为借贷凭据,而且借条书写简单,只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对利息、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存在借款合同诸多内容要件缺失的问题。部分民间借贷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这些行为都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为此,北京二中院法官对民间借贷提出几点建议:首先,防止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是为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其次,防止借贷利率过高。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再次,防止凭空在借条上“追加”金额。例如,甲方向乙方借款1万元,还款之日甲方拿出的借款条上居然写明欠款11万元。这是因为,一方往往会在放贷时,在借条填写金额处留下足够的空隙,在借款人签字后收回借条,并擅自添加数额,以此骗取多达数倍甚至数十倍的还款金额。

    最后,防止写错借款人姓名。有时借款人会故意将放贷人的姓名用相近的别字代替,事后又不认账,应谨防相关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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