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私发《甄嬛传》牵连网站 法院首判网站教唆侵权
来源:中国贸易报
■石岩
因旗下网站擅自传播《后宫甄嬛传》电子书,该书数字版权专有使用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将网站运营方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珠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索赔损失16.45万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首次适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司法解释,认定智珠公司构成教唆侵权,判决其赔偿中文在线公司4万余元。
178游戏网版主私发《甄嬛传》连累网站
2011年11月,作家吴雪岚(笔名流潋紫)将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1部至6部(中文简体和繁体)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授予中文在线公司。授权期限为2011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
2010年2月1日,在178游戏网Apple粉丝站下的ePub电子书区,版主“用手抓痒痒”发布了名为“后宫-甄嬛传/流潋紫著”的帖子,该贴附有下载链接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普通用户通过注册后登录ePub电子书区,点击上述下载链接即可直接下载“后宫甄嬛传”的电子书。
中文在线公司认为,智珠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招募的论坛版主提供《后宫甄嬛传》电子书下载服务,严重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智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内容,同时索赔经济损失161500元、公证费3000元。
智珠网公司辩称,该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后宫甄嬛传》由版主“用手抓痒痒”上传,其行为并非该公司的行为。因为,版主是网站用户自行申请产生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支付任何费用,版主上传涉案作品不会通知该公司,也无需征得该公司的同意。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该公司无法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逐条审核,而且也没有版权审核义务,故该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公司也表示,已在收到中文在线公司的律师函后,立即通知版主删除了涉案作品。
网站构成教唆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文在线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版主“用手抓痒痒”将涉案侵权内容发布在帖子的首页,并对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进行了“取消高亮”和编辑推介等行为,行使了相应的版主权利。鉴于“用手抓痒痒”的版主权利系智珠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的,且智珠公司在其经营的ePub电子书区版规中明确规定,奖励发布资源者、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因此,法院认为,上述给予版主的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智珠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智珠公司已经构成了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不过,由于智珠公司已通知版主删除了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此后又将整个ePub电子书区关闭进行清理,而且,中文在线公司也撤回了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不再处理。
在经济损失方面,法院认为,中文在线公司主张的数额过高,相关数额应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以及智珠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传播方式和使用字数等因素,同时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酌定。在公证费方面,因证据保全的作品为包括《后宫甄嬛传》在内的30部作品,法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相关性的原则酌定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智珠网公司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公证费100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