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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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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败诉3起侵权案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磨铁数盟公司、麦家、于卓诉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3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被判赔偿三原告共计74.7万元。

    据记者了解,此次宣判的案件是苹果应用程序商店销售侵犯著作权应用的系列案件,在立案之初就引发了业界和知识产权界的高度关注。

    三原告起诉称,其享有《明朝那些事儿》系列丛书、《风语》、《风声》、《暗算》、《解密》、《挂职干部》等作品的著作权。苹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并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苹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25万元。

    苹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艾通思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在庭审中,苹果公司认为,涉案的应用程序商店(App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艾通思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故苹果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应用程序的上传、传播,也并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艾通思公司辩称自己是中国的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者,Appstore向开发商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受其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扣除标准佣金后将全部收益转交给开发商,其并不知道开发人的侵权行为,所以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艾通思公司参与了Appstore的部分运营工作,但苹果公司作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Appstore的运营者,对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被告苹果公司并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械工业出版社华章公司版权部主任黄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大公司存在侥幸心理,对知识产权侵权抱着“打擦边球”的态度,该案的判决对互联网企业侵犯知识产权起到非常大的警示作用。该案的判决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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