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原股东“胁迫”指责牧羊披露股权转让细节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为全球饲料机械第二大企业,江苏牧羊集团与原股东许荣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直受到社会关注。近日,牧羊集团对此事予以回应。
牧羊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许荣华不断通过媒体、专家论证会、个人微博等各种途径,宣称其股权转让过程存在‘公权力介入’和‘胁迫’,这些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牧羊集团的声誉和形象。”
为此,牧羊集团专门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许荣华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显示:当时作为牧羊集团股东的许荣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根据牧羊集团的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许荣华应当以原始出资转让全部股权于公司工会。后由于许荣华所经营的扬州福尔喜果蔬汁机械有限公司,因涉嫌假冒“牧羊”注册商标,其于2008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8年9月23日仍在看守所的许荣华就已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处理其与牧羊集团的股权转让事宜,当时王亚民检察长协调前专门约见了许荣华股权转让诉讼案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在征得其律师同意后,同年10月16日,由王亚民及庄巨明检察官、代表牧羊集团工会受让持股的工会主席陈家荣委托的律师陈志明在看守所与许荣华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充分协商和反复修改,对许荣华提出的意见均采纳或/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许荣华签字后转陈家荣签字,并经陈志明律师见证。
根据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报告》中关于陈志明律师的情况介绍显示:陈志明律师从1995年起受聘担任牧羊集团法律顾问,后许荣华及徐斌先后在外成立公司后,均曾聘请陈律师为两家公司的高管及营销人员等讲授《合同法》。且在许荣华股权转让前,陈律师也曾专门联系过许荣华的律师征求意见并得到其代理律师的同意确认,故陈律师之后参与了许荣华股权转让文件等的起草、签约、履行等事宜。
后来,许荣华向媒体指控称,这是牧羊集团董事长李敏悦和总裁范天铭企图借助“公权力”掠夺其财富,并称时任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出面,充当了李敏悦和范天铭的利益代言人,在看守所中“胁迫”其转让了股权。
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报告》则显示:许荣华进入看守所的第二天,即致信李敏悦和范天铭,主动要求“能提请市、区检察院、法院、区委区政府出面进行协调”,并表示“商标问题造成我今天的结果,我绝不会怨恨谁,是我自己的责任”。
许荣华因长期主管牧羊集团法律事务,与王亚民成为朋友,但李敏悦和范天铭却与王亚民交往不多。且作为许荣华股权转让依据的公司内部决议性文件也是当时许荣华组织、起草的。牧羊集团全体股东曾签署过股东会决议,约定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应按原始出资额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工会。
据王亚民回忆,许荣华在看守所里见到他时很激动,说“看到你王检我知道我有救了,因为我对你王检的人格和水平是了解的”。
在看守所里,许荣华数次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条款进行过修改。股权转让完成后,许荣华先后于2008年感恩节、圣诞节,以及2009年元旦、春节,多次发短信向王亚民表达感谢和问候,其间还曾当面向王送钱,但被王拒绝。
直至2009年9月23日,许荣华反悔并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与牧羊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且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许荣华先后对证据及其所谓的“胁迫人”进行了三次调整,均未提及王亚民对其有“胁迫”行为。其中,在仲裁庭第一次庭审的2009年11月26日提交的材料中,许荣华称“直接胁迫”人是时任牧羊集团法律顾问陈志明,但在12月10日最后补交的证据材料中,又删除了“陈志明律师是胁迫主体”的表述。
至于“王亚民检察长是胁迫主体”及“公权力介入”,是许荣华在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才提出的又一种说法。
据悉,该案目前正处于仲裁阶段。牧羊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仲裁结果发布以后,能够彻底澄清部分公众对牧羊集团的误解。
(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