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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4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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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开庭在即红罐之争即将见分晓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冉荷

    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王老吉、加多宝凉茶红罐装潢权诉讼官司即将见分晓。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5月8日进行了正式质证,双方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予以说明和质辩。据悉,经过长达近10个小时的激烈质辩,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诉讼案完成了质证,合议庭决定将于5月15日上午9时正式开庭审理。

    据了解,质证当天,王老吉提出确凿证据证明凉茶红罐装潢权归属王老吉,而加多宝相关证据却被指真实性、关联性不足。

    “质证当天加多宝提交了49份证据,但大部分与红罐诉讼官司没有关联性,加上加多宝无任何充分理由便对王老吉所提供证据加以否定,甚至再次当庭提出新举证期申请。”王老吉代理律师表示。

    据王老吉代理律师介绍,早在1995年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鸿道集团生产经营红色罐装和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红罐及红瓶王老吉凉茶本身就是广药集团所拥有的王老吉凉茶产品系列中的一部分。

    “从广药集团和鸿道集团此前所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可以看出,加多宝对红罐凉茶包装以及红罐凉茶的市场运营,以及王老吉凉茶知名度的提升,都是在广药的授权之下进行的,加多宝只是被许可人,而不是权利所有人。”王老吉代理律师表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拥有的特有装潢权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转移。王老吉相关负责人表示,广药集团现收回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后,其特有红罐装潢权也随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生产经营权一并转移至广药集团。

    王老吉代理律师指出,具体来说,“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其主体部分由红底色和黄色、特定字体的“王老吉”三个字组成,其中,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具有识别作用的,主要是“王老吉”三个字。作为装潢组成部分的“王老吉”三个字无论颜色还是字体与作为注册商标的“王老吉”完全一致。该装潢的知名度和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通过将红罐与黄色“王老吉”结合使用产生和积累起来的,如果没有“王老吉”,仅红色罐,因为缺乏显著性,很难在消费者中建立起知名度。

    更为重要的是,装潢既有王老吉凉茶特有名称又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按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是不能擅自使用的。王老吉属著名商标,未经许可谁也不能将其作为外观设计图案或字样。本案装潢的特殊性在于设计装潢是为王老吉凉茶专用,服务于王老吉,归属于王老吉,不可分离。

    知识产权专家认为,包装、装潢作为一种可识别标志,根据TRIPS协议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只要具有特有性就可以受到保护,同时具有显著性,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根据既定事实,作为“王老吉”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红罐包装的显著性是建立在“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基础上的,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与“王老吉”凉茶无法分离。

    据了解,质证当天加多宝提供的第一项证据是梁世和个人声明的公证材料,证明加多宝在获得广药商标授权之前,在1992年就已经委托梁世和(广东南方饮料厂)生产红色包装,当时并没有王老吉三个字。

    “梁世和并没有出庭接受质询,其证言不能被采信”,王老吉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加多宝提交的8号证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第9页“东莞鸿道公司于1995年9月19日成立,1998年8月31日注销”,梁世和凭什么证明一个尚未成立的公司能提早三年零二个月委托他们生产清凉茶?

    王老吉代理律师表示,加多宝提供的第6号证据外观设计专利证与其第7号证据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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