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整合过程中的反垄断问题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于国富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互联网领域的收购整合现象不断出现。百度将PPS影音业务收入囊中,阿里巴巴得到了新浪微博的部分股权,搜狗可能被360收购……
这些关于互联网行业整合的消息接踵而来,令人目不暇接。中国互联网似乎正在加速进入巨头时代。大规模的经营者集中现象向来都会触动“反垄断”这根敏感神经。有些媒体朋友适时向我提出了一个问题——这些互联网公司的收购整合,是否涉嫌垄断?
笔者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自由竞争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而那些在竞争中胜出的市场主体,可能反过来利用他们的强大实力来阻挠弱势竞争对手的成长,甚至滥用垄断优势来攫取不当经济利益,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这世界上只剩下一家汽车公司,那么,它可以一方面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垄断所有汽车销售渠道和宣传媒介,使任何一家新的汽车公司都无法存活下来;另一方面,由于“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这家汽车公司可以将汽车卖到飞机的价钱,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
一旦出现此类垄断行为,必须祭出法律武器予以禁止,甚至不惜将这个垄断巨头拆分成若干个公司,令市场恢复自由竞争的态势。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曾长期垄断美国长途和本地电话市场,为了解决其垄断问题,美国曾经多次分拆和重组这家公司,以保护电信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反垄断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制度,任何企业或者个人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竞争者和社会利益的,都应该及时予以制止。
但是,在讨论互联网的反垄断问题时,必须重视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相比的不同之处,避免执法过度。
一方面,在“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上,传统产业往往可以得到泾渭分明的对比结果。而在互联网领域中,由于很多业务之间具有相互替代、交叉和关联,它们能否被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相关市场存在很大争议。例如,在360诉腾讯垄断案件中,是否应当将微博、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与QQ等即时通讯工具纳入到一个相关市场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再考虑互联网的全球化竞争态势,在界定相关市场时是否应当以全球相关市场作为相关市场来判断,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承认: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地位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短期性的特点,曾经风靡一时的互联网公司可能在短时间内就丧失其市场优势地位。例如曾经的开心网和现在的新浪微博,其极盛时期几乎成为其所在领域的霸主,但是刚刚过去数月就可能从消费者的视线中被一个新的应用替代而出局。如何在这样的高度动态环境下判断企业是否在相关市场占有优势地位,以及该优势地位是否足以使其滥用并获得不当利益,又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
最后,我们应当认识到,反垄断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由竞争,而过于使用行政权力或者司法权力干预互联网市场整合,则有可能与自由竞争理念相悖。所以,在互联网市场中进行反垄断执法,如同在一台非常精密的天平上面增减砝码,必须非常小心,避免人为造成互联网市场秩序的破坏。
(作者系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