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重点规范汽车消费纠纷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随着近几年我国汽车销量猛增,“怒砸大奔”、“马拉宝马”、“静坐示威”等中国式维权在我国汽车消费纠纷中频繁出现。汽车消费维权的难中之难在于“鉴定难”、“举证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针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修改。
近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主要围绕《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订,研讨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举证责任倒置”缓解鉴定难问题
草案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杨筝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认为,消费者维权之难,难在单个消费者处于弱势,难在举证、起诉、索赔等各个环节,而“举证难”堪称维权的瓶颈。
同时,草案第五条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设置,这种设置在某种程度上能对目前的鉴定难问题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消抵了普通消费者与汽车厂家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诉讼成本上的不对称,另外也能促使汽车厂家积极主动地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良,从而使得中国的汽车产业不断升级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杨筝表示。
设立有效地第三方鉴定机构
针对举证问题,与会的专家认为,司法实践中现有机构对汽车产品质量的鉴定量不大,国家级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数量也很少。而且当事人普遍认为,很多鉴定机构都与汽车生产厂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与医疗鉴定、文书鉴定等其他鉴定种类相比,在汽车鉴定中当事人可选择的范围较窄,且又不存在摇号确定鉴定机构的可能性,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满意度较低。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鉴定人出庭的情况时常发生。所以,设立有效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是目前最重要的,建立健全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汽车鉴定、举证的依据,并且有统一的价格标准,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介入可以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还可以避免出现消费者因对技术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而过度维权的现象。
长期从事汽车消费维权工作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也表示,目前真正能做鉴定的机构很少。而且因其平时还为厂家进行其他非诉讼鉴定,有时法院还会面临相关单位不接受鉴定委托的情况,而仅有的鉴定机构收费奇高,往往由厂家先行垫付,如鉴定车辆是否自燃,收费就要6万元,而一位专家出庭的费用也要1万元。这样就可能无法保证其鉴定的公正性。
鉴于此,郝庆丰建议将有资质的鉴定中心作为国家法定鉴定机构,不得拒绝提供相应的咨询论证,同时还要诚信可靠,一旦发现有有意瞒报或虚报事实真相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严厉处罚。同时,还可整合社会资源,招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单项法定鉴定机构,并采取年检的制度。为保证鉴定的公正性,还可由国家或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汽车鉴定基金,预付相关费用。
另外,有专家认为,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消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的“六个月”时间较短,建议调整为1年或5000公里。原因在于购车者大多为驾车新手,其与所购车辆之间需要一年左右的磨合期,磨合期内使用车辆的频率很低,且行驶里程较短。一般磨合期过后,车主才真正开始较多地驾驶车辆,质量问题才开始凸显出来。
汽车售后服务应加入惩罚性赔偿
一些专家认为,汽车售后服务应该加入惩罚性赔偿,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当前社会条件变迁的需求与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对于真实赔偿的一种“附加”赔偿。它是产品责任立法领域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上,这种赔偿是对被告的一种惩罚。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研究中心的肖念华认为,目前以安全气囊未打开为代表的一系列汽车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例,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汽车售后服务领域显得非常迫切。在汽车售后服务加入惩罚性赔偿很有必要,但其适用的范围不宜太宽,对赔偿数额也应该有所限制,不宜过高。
而对于赔偿数额,肖念华表示,应当按照赔偿与补偿的比例原则来裁量,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惩罚性赔款的数额不宜定得过高,过高的赔偿金会不利于侵害人的生存发展,也会使受害人获得过分的利益;而过低的赔偿金则会使该制度丧失惩罚、遏制作用,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肖念华认为,应该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动机、侵权行为持续期间以及侵权人是否意图隐匿其不法行为、侵权人对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的反应以及侵权人的财务状况和获利情况等考虑赔偿数额。